鄂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鄂州市财政局 2020-11-30 00:00:00

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临空经济区)财政(金)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市直各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加强我市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规范操作程序及采购行为,发挥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的主体作用,现将《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鄂财采规〔2020〕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规范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及报批

(一)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单一来源采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未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批准可以直接适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无需获得市财政局批准,也不用在湖北政府采购网上公示。

(二)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单一来源采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由主管预算单位依法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按《通知》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规范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执行

参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论证的专业人员可由采购人自行选定。参与论证的专业人员与单一来源供应商有《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利害关系情形的,依法应当回避。

适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有关规定,做好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组织单一来源采购协商等工作,并妥善保存采购文件。

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一)严格履行采购各环节的主体责任。采购人是采购活动的核心,是选择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主体责任。采购人要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细化采购流程各环节的工作要求和执行标准,强化采购、财务和业务部门(岗位)的责任,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依法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防止随意采用和滥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规范开展履约验收工作,确保实现采购绩效。

(二)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管理和指导。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所属单位认真学习,抓好落实。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管理与指导,依法向财政部门提交合规、明确、完整的申请材料,并对其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附件: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

                                               鄂州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27


  • 转发省厅单一来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鄂州财采发[2020]38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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