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 交易项目质疑和投诉工作的通知

建始县财政局 2020-11-30 00:00:00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

交易项目质疑和投诉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政府采购当事主体质疑和投诉行为,依法处理质疑和投诉,维护质疑和投诉双方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质疑和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全县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现对全县政府采购项目质疑、投诉工作进一步规范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范围

全县政府采购交易项目,主要包括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工程采购项目。

二、规范目标

 供应商(投标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三、规范内容

政府采购项目活动当事主体认为采购文件、交易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采购人)提出质疑的。

四、规范事项

(一)质疑处理

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1.

质疑提出。

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2.

质疑内容。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事实依据;必要的法律依据;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

质疑答复。

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5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质疑答复人名称;答复质疑的日期。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4.

其他事项。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是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是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5.

工作要求。

采购代理机构汇同采购人依据质疑处理工作程序、要求,合法、合规、高效办结项目质疑工作。

(二)投诉处理

1.

 

质疑提出。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县财政局提起投诉。

2.

 

质疑内容。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提起投诉的日期。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

投诉处理。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4.

其他事项。

投诉处理其他事项具体投诉工作步骤、内容、要求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遵照执行。

五、工作纪律

全县政府采购各相关部门按照上述质疑、投诉工作要求严格执行,如因执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倒排追责问责。

 

 

建始县财政局

2020518

 

 

 

 

 

 

 

 

 

 

 

 

 

 

 

 

 

 

 

 

 

 

 

 

 

 

 

 

 

 

建始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0518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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