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简化审批程
序,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采购促进
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和《关于以市场
主体需求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鄂发〔2020〕2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落实政府采购主体责任,
优化营商环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全面落实“谁采购、谁负责”
1.依法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权责归位。
采购人作为采购预算的编制者、采购需求的提出者、采购活
动的执行者、采购结果的体验者,对采购活动承担主体责任。法
律法规赋予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决定下列事项:预算编制、
采购计划备案、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政策落实、采购方式选择、
评审专家选取、采购信息公开、质疑答复、采购合同签订、履约
验收组织、资金支付等工作。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
单位、个人不得违规干预采购人履行采购自主权。
2.提高政府采购执行效率,依法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
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市财政局备案。政府采购项目
中只要含有政府集中采购品目且在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人应委
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纳入协议供应商范围内的货物及服务必须严格
执行协议供货制度,采购人应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政府集中目录及标准(2021 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
年版〕)要求实施,单项或批量采购40 万元(含)以上的,作为
单独项目委托市交易(采购)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
执行;单项或批量采购40 万元以下的,通过协议供货方式采购,
在对应品目协议供应商范围内直接采购,也可进行竞价采购。集
中采购目录未纳入协议供应商范围内的货物及服务,单项或批量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投资预算60 万元(含)以上的,作为
单独项目委托市交易(采购)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
执行;货物及服务单项或批量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工程投资预算
60 万元(含)以下的,可自行议价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应当根据项目特点、
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自主择优选择采购代理
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
构,不设置采购人选取代理机构表等事项。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
机构应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及双方权责。采购代理
机构不得超越代理权限,采购人的法定职责不因为将相关事项委
托出去而发生转移。
3.健全完善内控制度。
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内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定期组织政府采购政策业务学习或培训,切
实履行对本部门、本系统内单位采购环节和过程的管理和指导职
责。具备条件的单位可明确负责专职政府采购人员。
采购人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
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 号)的规定在项目实施前应当建
立健全内部政府采购事项集体研究、合法性审查和内部会签相结
合的议事决策机制。对于涉及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采购
人在制定采购需求时,还应当进行法律、技术咨询或者公开征求
意见。决策过程要形成完整记录,任何个人不得单独决策或者擅
自改变集体决策。
4.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人要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
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不得有限制、
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不
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和业务需求采购。
5.全面公开采购信息。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政府采购信息
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 号)的要求,依法发布政府采
购信息。各预算单位自2022 年1 月1 日起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
要按照《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方案〉的通知》(鄂财函〔2020〕38 号)的要求,2022 年1 月1
日前全面实施采购意向公开,具备条件的预算单位可适当提前开
展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6.加强合同履约验收。
采购人要建立政府采购合同跟踪管理机制,应当按照政府采
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
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
标准的履约情况。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应
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
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
社会公告。
二、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助力应城高质量发展
7.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市财政局将对照2020 年湖北省营商环境评价指标的内容,
指导与督促各预算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清查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
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一)以供应商
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
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
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二)除小额
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
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
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三)要求供
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
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四)设
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
政府采购活动;(五)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
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六)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
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七)强制要求
采购单位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
机构,干预采购单位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八)设置没有法律
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九)除《政
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
要求采购单位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十)违反法
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
三、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8.落实采购份额预留。
各预算单位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
业的比例不低于60%。采购单位及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
当在采购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竞
争性磋商文件,下同)中注明该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
型、微型企业采购。
9.落实价格评审优惠。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
价格给予6%—10%的扣除,并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比
例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注明。
10.落实优先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要体现对创新、节能、环保、中小企业、贫困地区
等领域的政策支持。节能、环境标志及列入国家优先采购的高新
技术产品,严格按有关规定落实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11.支持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
采购人应当积极支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为中小企业开展政
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提供便利。采购合同涉及融资贷款事宜的,
采购人应积极支持供应商完成有关贷款手续,并保证将政府采购
合同资金支付到中标供应商在贷款行开立的银行账户。
12.落实政府采购支持消费扶贫。
采购人要按照《关于深入开展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
作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21〕20 号)的
要求支持政府采购消费扶贫,确保政策落到实处,接受社会监督。
四、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管理
13.规范进口产品采购论证。
进口产品采购论证工作由采购人自行组织。论证专家应由5
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1 名法律专家。论证专家应当
熟悉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应独立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主管
预算单位也可以按年度汇总本部门、本系统的进口产品采购申请,
组织专家集中论证并公示后,向财政部门一揽子申报,财政部门
一揽子批复。
14.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的分包。
政府采购合同可分包、不可转包。鼓励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可以分包履
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合同分包要严格依法依规履行。
15.规范采购文件保存。
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保存期从采购结
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 年。
五、降低政府采购市场交易成本
16.全面取消投标保证金和免收履约保证金。
政府采购项目全面取消投标保证金,免收履约保证金。
17.依法抽取、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
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 号)的规定采购人
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
专家库中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
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
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
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
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鄂财采发〔2017〕2 号)
的规定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项目由集采机构支付评
审专家劳务报酬;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六、强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18.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
系统对外公布的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执行。建立健全对采购人、政
府采购代理机构等主体开展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随机
抽查机制。组织开展对代理机构监督考核和综合信用评价工作。
对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政府采购项目开展定向检查;对日常监管
事项,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等方式开
展不定向检查。强化政府采购事中事后监管,不参与开标、评标
现场监管,实行清单之外无监管,清单之内监管无盲区。对违反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
19.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4 个工作日
内进行审查,28 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
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当事人。
20.本通知自2021 年5 月19 日起执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021 年5 月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