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工作的通知(武财采[2021]782号)

2021-12-22 00:00:00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工作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市直各预算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我市积极推进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加快推行政府采购项目交易全流程电子化,搭建武汉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为规范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公平、公正和安全,提高政府采购绩效,现将做好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易系统基本情况

交易系统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建设和维护,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财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和权限登录使用。系统具备以下主要功能:

(一)在线完成政府采购项目全部交易过程。

(二)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发布和保存有关政府采购数据信息,按规定实现与“湖北省政府采购网”等相关系统的信息推送和数据共享。

(三)向社会公众、潜在供应商免费提供依法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

(四)提供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监察的通道。

(五)市级财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其他功能。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交易系统的运行管理机构,负责交易系统的建设和运维管理。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全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工作,监督管理市本级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活动。

二、交易系统适用范围

交易系统适用于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各采购活动参与主体通过交易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实施业务受理、发布公告、提供采购文件、组织开评标等电子化交易行为。

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集中采购项目(除电子商城采购外)全面实行电子化采购。对于分散采购项目,适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实行电子化采购;适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以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经批准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鼓励采购人通过电子化方式实施采购。

随着电子化应用程度不断推进,交易系统适用范围将根据工作需要实时调整,调整后的适用范围另文通知。

三、规范电子交易行为

(一)交易准备环节

CA办理。各交易主体应在交易系统完成注册登记,按相关流程办理数字证书(CA),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各交易主体通过数字证书开展电子化交易活动,对相关信息加盖电子签章,并对各自交易行为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二)采购执行环节

1、计划备案。采购人通过“武汉市政府采购计划合同管理系统”进行政府采购计划备案, 计划备案信息同步推送到交易系统,采购人可登录交易系统查询相关信息

2、发布和提供采购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系统编制、确认采购文件(包括公开或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询价文件等)。

供应商登录交易系统免费获取采购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供采购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编制和提交投标(响应)文件。供应商通过交易系统进行在线投标,按照采购文件规定和交易系统要求可在线编制或下载投标客户端编制投标(响应)文件,加盖电子签章。供应商上传投标文件,交易系统自动对投标(响应)文件加密并发出投标回执,投标回执作为交易系统已完成接收的凭证。

供应商未按规定上传投标(响应)文件的,投标(响应)无效。

4、开启投标(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交易系统组织开标,线上解密并开启投标(响应)文件。投标供应商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在线开标,未参加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5、评审专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抽取评审专家,加强评审现场组织管理,做好评审专家身份信息核对;评审专家应当按照专家系统发送的短信通知准时到达评审地点,并登录交易系统完成签到。出现评审专家请假、回避等情况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者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6、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登录交易系统独立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工作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审中评审委员会要求供应商对投标(响应)文件作出澄清、说明的,供应商应当在评审现场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提交相关澄清说明文件。

评审委员会成员复核确认各自评审意见,系统汇总形成评审结果,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进行核对。核对发现存在财政部规定应当修改评审结果的情形,评审委员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核对无误后,评审委员会按规定编写、签署评审报告。

除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评审结果。

7、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应通过交易系统按评审报告的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标(成交)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在系统规定时间内,采购人未按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成交)供应商。

(三)档案管理

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有关档案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电子档案形式保存。某些环节以纸质形式进行的,该部分档案通过扫描或拍照形成电子档案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

(四)特殊情形处理

在开评标过程中,因停电、网络故障、服务器故障、网络安全事故或者交易系统故障导致无法继续进行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采用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进行开评标,也可以封存相关数据及信息,暂停开评标工作,待故障排除后,继续开评标工作。如继续进行影响采购过程公平、公正的,或者可能损害采购人或供应商利益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项目,在评审委员会成员集中与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磋商的环节和单一来源协商环节可采取线下方式进行;要求提供样品评审的项目,样品评审环节采取线下方式进行;线下评审须全过程录音录像,评审记录应当上传至交易系统。

(五)相关责任

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相关主体应妥善保管电子交易系统身份认证信息,对因保管不善导致他人盗用身份进行操作产生的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或者损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信息、数据电文和电子档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交易系统的建设和运维管理单位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或者为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提供便利

四、监督管理

电子化采购活动参与各方应具备参加电子化采购活动所需的设施设备和业务能力,有效防范非授权操作和信息数据安全风险,确保电子化采购活动的顺利开展。电子化采购活动参与各方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要求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监察。相关监管部门工作人员,除依法履行职责外,不得干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活动,并遵守有关信息保密的规定。

五、相关工作要求

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是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的应用主体,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积极做好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工作。交易系统的建设和运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行和安全管理规范,制定电子交易规则及电子交易特殊情形应急预案,加强交易系统的监控、检测,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保证交易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各区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区实际,按照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加快推进实施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强化政府采购全流程监督管理,不断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管理水平和能力。

 

武汉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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