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财政厅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财政所、县直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现将《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鄂财采发〔202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县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性
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各预算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准确把握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要求,持续优化我县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二、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项政策
(一)严格执行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政策。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以及未达到规定预留比例的,应当说明依据原因。
(二)对小微企业实行价格评审优惠。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工程项目为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3%(工程项目为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2%作为其价格分。
(三)全面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采购文件工本费和履约保证金。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采购文件工本费、履约保证金,并在招标(采购)文件、采购合同中明确注明。
(四)及时支付政府采购资金。鼓励采购人向具备条件的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应于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7日内组织履约验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采购资金。
(五)全面推行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加强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建设,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均应通过湖北省政府电子采购平台和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开展采购活动,实现“无纸化采购”、“不见面开标”,降低中小企业投标成本,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
(六)及时规范发布政府采购信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规范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意向、需求公示、采购公告、采购文件、结果公告、采购合同、验收结果等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采购意向公开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采购合同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开。
(七)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告知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政策及渠道,推动有需求的中小企业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采购人应当积极主动为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提供服务和便利。
三、加强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落实主体责任。采购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负有主体责任,要按照规定在预算编列、需求和计划管理、评审、签订合同、资金支付等全过程落实各项支持政策。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政策执行情况的统筹指导和管理督促,从2022年起通过部门决算向财政局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未达到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就主要原因和改进措施作出说明。
(二)加强监督检查。财政局依法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对采购人监督检查、对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对代理机构监督评价范围。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项政策的,将依法处理并予以通报。
附件: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
云梦县财政局
2022年1月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