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财政局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
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进优质优价采购,决定在市级相关采购项目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一)试点时间
自2025年8月1日起。
(二)试点品目
市直各部门单位凡采购涉及医疗设备(A02320000)、家具和用具(A05000000)、信息技术服务(C16000000)、审计服务(C23030000)品目(含下级品目),且达到集中采购项目限额标准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不包括执行市级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采用框架协议、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项目)采购项目及项目包,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
(三)异常低价审查
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4.其他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
二、试点内容
(一)加强需求端管理
1.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要求编制采购需求,切实履行采购需求调查程序,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等信息,形成科学、完整、清晰的采购需求,合理设定最高限价,鼓励采购人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及制定采购文件时,应明确实施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的有关内容及要求。
(二)严格执行价格审查机制
1.评审委员会应切实按照异常低价审查启动标准及审查流程开展相关工作。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应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
合理时间至少为30分钟,最长限定时间由评审委员会视评审进度决定,合理时间的确定应充分考虑材料提交方式及供应商获取证明材料的最低时限。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主要是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说明、材料。
2.评审委员会应切实履职尽责,应当结合同类产品在主要电商平台的价格、该行业当地薪资水平等情况,依据专业经验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如果投标(响应)供应商不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审查相关情况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审查过程材料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三)强化过程监督和履约验收
1.出现异常低价情形,评审委员会未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醒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查。评审委员会未按规定就异常低价情形作出处理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依法依规处理。
2.采购人应加强对相关项目履约情况的跟踪,严格执行履约验收程序。对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或者由于自身原因未按合同履约的供应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三、工作要求
采购人要充分认识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重要意义,落实主体责任,科学确定政府采购需求,组织开展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强化履约验收管理,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督促和指导,试点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
各区财政局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自行开展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