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财政局关于实行政府采购“承诺+信用 管理”准入管理的通知

荆州市财政局 2024-10-14 00:00:00

荆州市财政局关于实行政府采购“承诺+信用

管理”准入管理的通知

  荆财采发〔2024〕271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切实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交易成本,明确在全市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供应商的部分资格条件实行“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制适用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法定政府采购方式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通过电子卖场、框架协议采购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制,继续按照电子卖场、框架协议采购相关交易规则执行。

  二、承诺方式

  供应商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资格信用承诺。供应商未提供资格信用承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承诺应用

  (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只需在资格审查环节提供满足相应条件的资格承诺函,不再需要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1.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的证明材料;

  2.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3.依法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以开启时间为准)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证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提供供应商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文本(详见附件),以便供应商就上述证明材料作出承诺。

  四、承诺审查

(一)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依据投标(响应)供应商提交的承诺函,就其是否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以及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经营活动等情况进行资格审查。

(二)评审委员会汇总并提交评审结果后,代理机构应当进行评审结果复核,如发现已通过资格审查供应商不符合投标(响应)资格条件的,应按规定驳回评审结果,当场组织评审委员会重新审查。同时将相关证据情况通过书面形式上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由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严肃处理相关当事人。

(三)供应商如对审查结果存有异议,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有关规定提出质疑投诉。

(四)继续审查的例外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2.是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五、监督管理

(一)落实主体责任。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负责对由信用承诺函替代的证明材料进行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如中标(成交)供应商存在以虚假材料谋求中标(成交)的行为,采购人应取消中标(成交)供应商资格,同时报告市财政局。

(二)供应商诚信经营。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日常监管。一是随机对政府采购电子商城入驻供应商、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信用承诺函进行核实,对提供虚假承诺的供应商依法处理,强化信用监管职能。二是接受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供应商虚假承诺违法行为的举报,市财政局依法受理,举报电话:0716-8261806,电子邮箱:jzszfcg@126.com

  六、其他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各代理机构发布的采购项目信息公告以及采购文件需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请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做好政策衔接工作。

 

附件:1.资格条件承诺函

      2.采购文件条款设置指引

 

 

                                                                       荆州市财政局

                                                                      2024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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