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财政局关于推进政府采购项目跨区域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预算单位、各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提高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质量和效率,推动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省财政厅2024年度创新试点工作安排,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我县推进政府采购项目跨区域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推进政府采购项目跨区域评审,借力全省、全国优质评审专家资源,打破地域限制,减少人为干扰因素,提高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高效开展。
二、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我县各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各预算单位是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本着自觉自愿的原则,各预算单位自行评估认为有需要的项目可以进行跨区域评审。
三、主要内容
(一)建立跨区域评审专家库共享机制与周边地区财政部门建立合作关系,实现评审专家库资源共享。在开展跨区域评审时,可从共享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确保评审专家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二)规范跨区域评审工作流程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前,根据项目需求和特点,向县财政局提出跨区域评审备案,并提交相关资料,按规定程序在共享的跨区域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并确定主场评审地点。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专家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经财政部门验收备案的标准化电子评标室等场地开展项目评审工作,确保评审过程的规范、有序。
(三)加强跨区域评审工作监督管理
县财政局加强对跨区域评审工作的全程监督,对评审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建立跨区域评审工作评价机制,对参与跨区域评审的评审专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后续重点监督检查工作参考。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进政府采购项目跨区域评审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各方要密切配合,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跨区域评审工作。
(三)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渠道,广泛宣传政府采购项目跨区域评审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成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县财政局反馈。
远安县财政局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