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远安县政府采购”四方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4-08-23 00:00:00

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各政府采购供应商:

为进一步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规范各政府采购主体行为,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现将《远安县政府采购“四方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附件:1.远安县政府采购“四方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2.远安县政府采购评价指标体系

 

 

 

                                                                           远安县财政局

                                                                    2024年7月15日

  


附件

 

远安县政府采购“四方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远安县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远安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四方评价”管理,是指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由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共同参与,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计划编制、信息发布、投标评审、合同签订、履约验收、资金支付及后续服务等环节进行综合评价的管理机制。

第三条 远安县财政局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各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应当积极配合,确保“四方评价”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评价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 评价采用互评方式进行,实行“一项目一评价”,由参与政府采购的各方主体根据评价指标和标准进行互评。每一项目被评价对象满分为300分,每类评价主体评价时最高分为100分。

第五条 “四方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采购人评价总分为100分。主要包括采购项目业务能力、评审过程、合同签订、合同履约等相关内容。参与评价的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各方主体满分均为100分,合计300分各方权重比重分别为采购代理机构70%、供应商10%、评审专家20%。

(二)对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总分为100分。主要包括项目采购文件编写质量、评审过程、职业素质、整体评价等相关内容。参与评价的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各方主体满分均为100分,合计300分各方权重比重分别为采购人70%、评审专家20%、供应商10%

(三)对评审专家评价总分为100分。主要包括评审专家业务能力、评审纪律、职业素质等相关内容。参与评价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各方主体满分均为100分,合计300分各方权重比重分别为采购人30%、采购代理机构60%、供应商10%

(四)对供应商评价总分为100分。主要包括合同履约、专业水平、售后服务等相关内容。参与评价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各方主体满分均为100分,合计300分各方权重比重分别为采购人60%、采购代理机构30%、评审专家10%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六条 采购项目完成评审后,由代理机构牵头,组织采购人、评审专家和供应商开展“四方评价”工作,项目“四方评价”完成操作评价后,方能在交易系统操作完成该“项目归档”。

第七条 评价时间

(一)对采购人评价。采购代理机构评价节点设置在签订采购合同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专家评价节点设置在评审结束后当日内完成;未中标(成交)供应商评价节点设置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中标(成交)供应商评价节点设置在履约验收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对采购代理机构评价。采购人评价节点设置在签订采购合同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专家评价节点设置在评审结束后当日内完成;参与项目投标的供应商评价节点设置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对评审专家评价。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评价节点设置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对供应商评价。采购代理机构评价节点设置在签订采购合同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专家评价节点设置在项目评审结束后当日内完成;采购人对未中标(成交)供应商评价节点设置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中标(成交)供应商评价节点设置在履约验收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

建立评价结果运用机制,营造政府采购绿色生态和良好诚信氛围。建立常态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评价工作机制,将各类采购主体纳入监管范围,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监管水平。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和差四个等次,评价得分90(含)100分为优秀,80(含)至90分为良好,60(含)至80分为中等,60分以下为差。

(一)采购代理机构评价结果运用。采购人应将评价等级作为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重要依据,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评价结果为良好以上的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根据评价等级对采购代理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对评价结果为中等和差的采购代理机构纳入政府采购重点检查对象。

(二)采购人评价结果运用。采购人评价结果由财政部门定期公示,对评价结果为中等的采购人列入重点检查名单,对评价结果为差的采购人实施专项监督检查。

(三)评审专家评价结果运用。财政局每年将每位评审专家的累计平均得分及评价等次上报省财政厅,并建议省财政厅将评价等次为中等或差的评审专家降低其抽取概率,对评价结果为差的评审专家纳入政府采购重点检查,一年内评审5次以下的评审专家不纳入结果运用对象。

(四)供应商评价结果运用。对评价结果为中等和差的供应商,根据其评价实施分类监管,采购人对其加强履约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评价异议处置

  评价人及被评价人对评价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评价系统提出异议申请。异议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有效的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对超出时限或没有提供事实依据或者无明确线索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  县财政局在收到异议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处理。

第十  参与评价的各方主体应当按照评价指标体系及时、客观、公正、准确做出评价,不得恶意评价。对于故意恶评或串通好评的,取消下一年度的评价资格。

第十  若基本信息(如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等)发生变更,评价对象须及时上传相关资料,未及时上传、变更相关信息导致政府采购活动中不能获取信用分的,各评价对象自行负责。

 

附则

第十 本办法由远安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 7.15远安县政府采购评价指标体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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