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市区财政局关于对荆州市沙市区财政局关于对沙市区标准化考场建设项目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1-04-20 00:00:00

沙市区财政局关于对荆州市沙市区财政局关于对沙市区标准化考场建设项目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1-04-20 09:15发布单位:沙市区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荆州市沙市区财政局关于对沙市区标准化考场建设项目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武汉拓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117号华美国际1208室

被投诉人:荆州市沙市区教育装备与保障中心

地  址:荆州市沙市区江汉北路116号

三、基本情况

(一)武汉拓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因对荆州市沙市区政府采购中心、荆州市沙市区教育装备与保障中心2021年3月3日就“沙市区标准化考场建设项目”(项目编号:SZC-2020131)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于2021年3月30日依法受理后,向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发出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下达了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湖北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所投产品的实际技术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与事实不符),应属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投诉人提供的事实依据是经该产品所在的制造商官网查询,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在制造商官网上公示该型号的技术参数均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投诉事项1.投诉人按照湖北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清单提供产品所在的官网查询了公示型号的相关资料,认为中标单位提供的部分产品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中的第三章项目技术、服务及商务要求中采购清单的技术参数要求。根据现场宣布中标结果中标单位得分97.75分,中标单位报价340万,所有投标单位中最低报价326万,所以湖北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价格分应扣1.85分,另外产品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中的参数,根据招标文件中第五章第三款评审因素及评分标准中技术、服务评议中的评分办法的应扣13分,根据推算,中标单位最终得分最多不超过85.15分。因此,投诉人认为在本次招投标活动的中标结果损害了该公司权益,特提出质疑湖北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中标的中标结果;投诉事项2.根据招标文件中第五章评标方法、程序及标准中第二条评标程序及标准中第一小条符合性审查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符合性审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其中13要求招标文件中有节能产品强制要求的,供应商未按要求提供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正式稿)中的产品型号且未附该产品清单所在完整页面;若节能产品中有台式计算机的,未按要求提供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台式计算机性能参数》中产品性能参数的所在完整页面且所投型号和所列性能参数不一致的。
我局受理投诉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对该项目招投标文件、专家评审意见、质疑和质疑答复的相关材料、投诉和投诉答复的相关材料等进行了审查,并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委托第三方对案涉项目的交换机、广播系统的技术参数及投诉事项1的十二项内容进行了鉴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招标文件未要求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官网截图或者链接作为证据,投诉事项1所涉十二项内容,中标供应商湖北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已全部响应,偏离说明均为“无”,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供应商湖北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的投标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另,我局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委托第三方进行了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意见书结论为“技术参数符合,投诉涉及事项不影响项目实施和功能的实现”。因此,我局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二)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未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提起投诉前进行质疑,不符合投诉人提起投诉的法定条件。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决定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未经质疑,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沙市区财政局

2021年04月20日

  • 投诉处理决定书(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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