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财政局关于对松滋市返乡创业园行车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处理决定公告

2021-04-28 00:00:00

松滋市财政局关于对松滋市返乡创业园行车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处理决定公告

发布日期:2021-04-28 17:12发布单位:松滋市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松滋市返乡创业园行车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湖北国华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09号中铁1818中心10楼

当事人2:松滋金松工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贺炳炎大道266号

当事人3: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河南省长垣市山海大道18号

当事人4:河南省大方重型机器有限公司

地  址:长垣县恼里工业区

三、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湖北国华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松滋市返乡创业园行车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与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互相包庇,明知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有重大违法记录行为,让其参加投标,并且中标。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其中的内幕不言而喻,带病中标违规行为极大损害了国家和公众利益。”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受理举报后,对举报人的举报事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进行了书面审查,并开展了相关调查工作,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查人员分别进行了调查,制作了调查笔录。经审查,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关于举报事项:经审查,第一中标候选人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二中标候选人河南省大方重型机器有限公司均在2021年1月15日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行政处罚”名单。
此外,在调查过程中我机关发现“松滋市返乡创业园行车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招标文件存在将技术部分评分项以“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基本满足项目的实施、不具备针对性”等为评判标准,违反了《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鄂财采发〔2019〕6号)禁止事项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规定,评审标准的分值未量化到区间。
形成这一评审结果是因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于供应商的资格性审查把关不严及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所致,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责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限期整改,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对于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和河南省大方重型机器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作另行处理。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松滋市人民政府或荆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松滋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松滋市财政局

2021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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