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苏州建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处理处罚公告

2021-03-25 00:00:00

关于对苏州建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处理处罚公告

发布日期:2021-03-25 15:08发布单位:江陵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一般处理处罚当事人

名  称:苏州建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类型: 代理机构

二、违反一般处理处罚的具体情形

县财政局在湖北政府采购网对江陵县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监督巡查时,发现你公司在代理《江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沿江产业园雨污管网检测》(项目编号:JLZCGK-20210112-003)项目招标中,公开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方法、程序及标准(五)评审因素及评分标准,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及没有在评审标准中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三、处理依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规定,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于2021年3月4日向你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江财采罚告字〔2021〕1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进行了书面陈述,结合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和《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尽可能减少对市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鉴于你公司对违规行为的认识深刻并积极整改,应予酌情减轻处罚。

四、处理结果

我局决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收款单位:江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江陵县荆陵支行账号:17-270401040005350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陵县人民政府或者荆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江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处理日期

20210317


执法机关:江陵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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