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咸财采罚〔2021〕3号)

2021-02-04 00:00:00

咸丰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咸财采罚〔2021〕3号)

发布日期:2021-02-04 09:31发布单位:咸丰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一般处理处罚当事人

名  称:建始县享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类型: 供应商

二、违反一般处理处罚的具体情形

本机关经核查,2020年12月你公司在《咸丰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公务用车(越野车)采购》(项目编号:XFZFCG-2020-29)活动中,与恩施威汉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恩施麟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存在串通投标情形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参与投标的投标文件和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等材料为证据。

三、处理依据

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之规定,在与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联系后,2021年1月19日已通过QQ邮箱向你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咸财罚告字〔2021〕1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听证会上进行了申辩,对执法人员在听证会上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同时你公司请求我局从轻处理。我局认为你公司的违法串标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结合《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和《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尽可能减少对市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四、处理结果

处以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即人民币4000元(大写:肆仟元整),给予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罚没收入代收银行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咸丰支行,开户名:咸丰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7749201040000341)。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丰县人民政府或恩施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咸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五、处理日期

20210125


执法机关:咸丰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1-02-04

意见反馈
反馈类型:
问题描述:
0/500
联系方式:
0/30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