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县财政局关于对恩施市力量运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严重违法失信记录公告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2021-07-14 00:00:00

咸丰县财政局关于对恩施市力量运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严重违法失信记录公告

发布日期:2021-07-14 16:49发布单位:咸丰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严重违法失信当事人

名  称:恩施市力量运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恩施市金桂大道火车站二小区136A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33186249X1

当事人类型: 供应商

二、严重违法失信的具体情形

我局收到咸丰县公安局转办的《违法线索移送函》,经核查,你公司2018年7月参与《咸丰县坪坝营镇2018年农村体育器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BZC-CG-2018-ES093)、2018年11月参与《咸丰县文体新广局2018年村级文体广场室外体育器材采购》(项目编号:MDES2018-60)、2019年10月参与《2019年湖北省新全民健身示范工程咸丰县村(中心村)文体广场建设项目》(项目编号:XFZFCG-2019-37)采购项目活动,与恩施市优力运动器材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串通投标情形。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参与投标的投标文件和对你公司的询问笔录等材料为证据。

三、处理依据

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之规定, 2021年7月7日已通过QQ邮箱向你公司发出《咸丰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咸财罚告字〔2021〕4号),我局认为你公司的违法串标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结合《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二条中“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

四、处理结果

处以所有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即人民币贰万伍仟玖佰贰拾陆元叁角(4321050元×6‰=25926.3元)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罚没收入代收银行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咸丰支行,开户名:咸丰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7749201040000341)。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丰县人民政府或恩施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咸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五、处罚日期

20210712

六、处罚截止日期

20230711


执法机关:咸丰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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