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咸财采罚〔2021〕6号)
发布日期:2021-07-20 16:20|发布单位:咸丰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一般处理处罚当事人
名 称:湖北中樵库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类型: 供应商
二、违反一般处理处罚的具体情形
“咸丰县8座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竣工验收项目(第2次)采购(项目编号XFZFCG-2021-10)”,你公司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三、处理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尽可能减少对市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四、处理结果
处以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即人民币1488元(大写:壹仟肆佰捌拾捌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罚没收入代收银行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咸丰支行,开户名:咸丰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7749201040000341)。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丰县人民政府或恩施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咸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五、处理日期
2021年07月20日
执法机关:咸丰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1-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