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财政局关于对蕲春县城区清淤吸污车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2021-07-26 00:00:00

蕲春县财政局关于对蕲春县城区清淤吸污车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1-07-26 14:43发布单位:蕲春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蕲春县城区清淤吸污车采购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蕲春泓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地  址:蕲春县西河驿桥头

被投诉人:湖北精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蕲春县漕河镇首府一号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蕲春泓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简称投诉人)于2021年6月7日向我局采购股提出投诉,但投诉人未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向代理公司提出质疑。我局在收到投诉书后,就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发现本项目存在较大问题。6月11日,我局采购股电话联系投诉人代表洪某,告知采购股已受理其投诉,洪某表示采购股无法解决投诉问题,正在向其他部门投诉。
投诉事项
1、代理机构在湖北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中标公示显示公告期限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与在蕲春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期限不一致。
2、中标供应商项目报价为145万元,投诉人项目报价为78.8万元,存在高价中标行为。
3、更改开标公告时间离开标时间仅差6分钟,存在违规情况。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1、关于投诉事项第1项,此次招标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所有采购项目信息以官方指定媒体---湖北政府采购网为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六十九条规定:“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故投诉事项第1项不成立。
2、关于投诉事项第2项,由于此次采购货物为特种改装作业车辆,行业水平存在较大差距,投标报价区间较大。采购人根据自身工作需要,前期已进行过询价,各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就价格组成有详细说明,且通过评审专家评审。故投诉事项第2项不成立。
3、关于投诉事项第3项,代理公司因工作人员疏忽导致评审专家抽取环节出现了问题,后在公共资源交易网和湖北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告,推迟开标时间,公告修改内容虽不改变采购标的和各项评审因素,但违反《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二款:“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的”之规定。故投诉事项第3项成立。
4、调查取证期间,发现代理机构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该行为严重影响本次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性。

五、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我局受理投诉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对该项目招标文件、被投诉人书面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作出如下回复:
1、责令采购人将本次采购项目废标,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对采购代理机构湖北精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处以8000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3、对其他相关当事人给予警告。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蕲春县人民政府或黄冈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蕲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蕲春县财政局

2021年07月26日

  • 投诉处理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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