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咸安区财政局关于对咸安区公安分局“咸安区2021年交通事故(扣留)和违法(涉案)车辆拖移、停入、保管和事故车辆清障救援服务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2021-10-28 00:00:00

咸宁市咸安区财政局关于对咸安区公安分局“咸安区2021年交通事故(扣留)和违法(涉案)车辆拖移、停入、保管和事故车辆清障救援服务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1-10-28 10:15发布单位:咸宁市咸安区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咸安区公安分局“咸安区2021年交通事故(扣留)和违法(涉案)车辆拖移、停入、保管和事故车辆清障救援服务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咸宁军超道路清障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咸宁市滨河东路泉塘村三组

被投诉人:湖北中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咸宁市咸安区银桂路香缇郡B座6楼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咸安区公安分局“咸安区2021年交通事故(扣留)和违法(涉案)车辆拖移、停入、保管和事故车辆清障救援服务项目”的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XAZX-202109ZC-101001)的投诉,我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于2021年10月15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招标文件中商务评议中“类似供应经验”。投标人近三年(2018年9月至今)具有单项合同金额50>、≤100万元/年的类似项目供应业绩2分,单项合同金额100>、≤150万元/年的类似项目供应业绩2.5分,单项合同金额150>、≤200万元/年的类似项目供应业绩3分,单项合同金额200>、≤250万元/年的类似项目供应业绩4分,单项合同金额250>万元/年的类似项目供应业绩5分(提供中标公告、中标通知书、合同的复印件加盖公章,缺项无效)。
(二)投诉请求
招标文件中的商务评议中“类似供应经验”的条款违返了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鄂财采发【2019】6号)附件第13条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第二项 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的规定,严重侵犯了投诉人投标权益,请求维护投标人相关权益。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和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鄂财采发【2019】6号)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责令采购人暂停该项目,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咸宁市咸安区财政局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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