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夏区财政局关于对武汉市江夏云景山医院窗帘盒隔帘制作及安装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2022-01-11 00:00:00

江夏区财政局关于对武汉市江夏云景山医院窗帘盒隔帘制作及安装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2-01-11 16:56发布单位:江夏区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武汉市江夏云景山医院窗帘盒隔帘制作及安装采购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浙江鼎硕同邦新材料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临平街道邱山大街266号8楼820室

被投诉人:武汉市江夏云景山医院、武汉弘德盛源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纸坊大街1幢307号

三、基本情况

针对你公司提出:评审分项“拟投入项目团队人员配备方案、项目整体服务方案”...等评分标准未细化和量化,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对你公司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根据实际需要,该项目组织了行业专家对评审分项、评分标准都进行评审论证,论证结果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经研究决定,驳回你公司对武汉市江夏云景山医院、武汉弘德盛源咨询有限公司提出的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依法向江夏区人民政府或武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江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夏区财政局

2022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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