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西县财政局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郧西县财政局 2022-01-21 00:00:00

西财采发〔2021〕47号

 

郧西县财政局关于

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问题解答》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县营商环境,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提高站位,深化认识

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管理办法及省财政厅印发的政策问题解答,吃透文件精神,明确职责与要求,制定具体的落实方案,确保政策及时落地落实。

  1. 把握政策,落实责任

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是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优化

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准确把握政策,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主体责任。

1. 落实采购份额预留。采购人应按照应编尽编的要求在部门预算中编列当年需要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各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出。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超过前述金额的政府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2. 落实价格评审优惠。在采购文件中要明确项目面向中小企业或者对小微企业给予评审优惠的具体措施。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评审时给予小微企业报价6%-10%(工程项目为3%-5%)的价格扣除。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应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政策。

3.落实优先采购政策。政府采购要体现对创新、节能、环保、中小企业、贫困地区等领域的政策支持。节能、环境标志及列入国家优先采购的高新技术产品,严格按有关规定落实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4.支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供应商可依据合同或成交书到协议银行办理采购合同融资,采购人应积极支持供应商完成有关贷款手续,并将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到中标供应商在贷款行开立的银行账户。

5.提高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比例。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采购人从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15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鼓励采购人适当缩短对中小企业的支付期限;对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采购人,将在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三、严格程序,规范行为。

严格按照《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相关内容均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体现,并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四、加强公开,强化监督。

预算单位汇总本单位的预留份额,每年630日、1230

日前将电子版报县财政局采购股(联系电话:6222629),次年3月底前汇总本部门上一年度实际完成情况,并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湖北政府采购网 (www. ccgp-hubei.gov.cn)“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公告栏公告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情况,未达到本通知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各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时应明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或面向中小企业设置的采购包及具体金额。

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制作、组织评审环节要严格落实相关政策要求。同时,我局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监督和绩效评价范围,并建立定期通报机制。

 

 

 

202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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