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市财政局关于对宜都市小型水库雨水情测报和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项目(包二)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2022-06-24 00:00:00

宜都市财政局关于对宜都市小型水库雨水情测报和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项目(包二)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2-06-24 11:09发布单位:宜都市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宜都市小型水库雨水情测报和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项目(包二)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武汉市宏盛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111号光谷.芯中心二期2-01幢3层5号

被投诉人:宜都市水利和湖泊局

地  址:宜都市陆城长江大道195号

相关当事人:湖北鼎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宜昌市西陵区发展大道97号三峡企业基地北4号楼

三、基本情况

2022年4月29日,该项目发布招标公告。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2年5月13日对招标文件相关内容进行更正并予以回复;5月18日、21日,投诉人因不满意质疑答复,先后两次进行线上投诉,因投诉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被拒绝,之后,被投诉人于5月23日第二次对招标文件相关内容进行了更正。投诉人5月27日书面提交了投诉书,经审查,于2022年5月30日依法受理。
投诉人认为采购文件评审内容中具有明显偏向性、多处评审因素系为某公司定制标准,涉嫌控标。投诉事项1:企业实力。在第②条中,由行政职能部门联合颁发认定的地市级网络安全技术支撑单位,本次招标建设内容中并未涉及网络安全技术内容,认为这是为某公司设定的评审因素,具有偏向性。
投诉事项2:项目团队实施能力。在第②条中,投标人拟派现场项目实施人员须具有安全集成专业的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证书,每提供一人得1分最多得3分。本次招标建设内容中并未涉及需要安全集成专业的信息安全保障人员的内容。认为这是为某公司设定的评审因素,具有偏向性。
投诉事项3:售后服务方案及承诺。在第③条中,投标人具有信息系统安全运维服务证书的得2分,没有不得分。本项目不涉及信息系统安全运维。认为这是为某公司设定的评审因素,具有偏向性。
投诉事项4:应急处理能力。本次招标建设内容中并未涉及到信息安全保障,故无需相关应急服务专业的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为这是为某公司设定的评审因素,具有偏向性。
投诉事项5:制造商综合实力。第①条中投标人所投PTU遥测终端产品入选《全国水利系统招标产品重点采购目录》,连续5年入选得2分,连续3年入选得1分,其他不得分。认为这是为某公司与制造商绑定而设定的评审因素,具有偏向性。投诉人认为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颁发的水利先进实用技术推广证书具有同样证明实力的能力,评审因素不应排除此证书。第②条中投标人所投网络球机制造商不应对设置资质要求,这是为某公司与制造商绑定而设定的评审因素,具有偏向性。
投诉请求:请求停止采购,并对招标办法进行改正。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受理投诉后,我局依法对相关材料进行了书面审查,根据专家评审结果、两次更正后招标文件、被投诉人的答复等相关材料,审查情况如下:
投诉事项1,经审查,缺乏事实依据。被投诉项目2022年5月23日发出的第2次更正文件中无此评审项。
投诉事项2,经审查,缺乏事实依据。被投诉项目2022年5月23日发出的第2次更正文件中无此评审项。
投诉事项3,经审查,投诉人现有举证材料不足以证明该评审项具有明显偏向性。
投诉事项4,经审查,缺乏事实依据。被投诉项目2022年5月23日发出的第2次更正文件中无此评审项。
投诉事项5,经审查,第①条投诉人现有举证材料不足以证明该评审项具有明显偏向性。第②条经审查,缺乏事实依据。被投诉项目2022年5月23日发出的第2次更正文件中无此评审项。
六、处理决定
根据以上审查情况,本局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本采购项目按规定程序恢复后续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投诉人以及相关当事人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都市人民政府或宜昌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宜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都市财政局

2022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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