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甸区财政局关于对蔡甸区新档案馆达标建设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2-08-17 16:41|发布单位:蔡甸区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蔡甸区新档案馆达标建设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武汉泰平正德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洪山区洪山街马湖村武汉创意天地(一期)10号楼5层501、502号房
被投诉人:武汉市蔡甸区档案馆
地 址:武汉市蔡甸区汉阳大街93号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武汉泰平正德科技有限公司对“蔡甸区新档案馆达标建设项目(项目编号YSSJ-ZFCG-2022011)”(以下称本项目)提出质疑,因对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回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7月7日依法受理。具体投诉事项如下:
(一)投诉事项1:所投设备生产厂家具有省级研发类证书的得3分;没有不得分。此评审项对企业规模有硬性的要求,构成了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招标文件要求体现企业实力,但所提要求均为产品厂商的证明,明显不能体现投标人实力。而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绝大多数中小微企业都达不到该条件,明显不合理。该项产品属于河北因朵科技有限公司独有。
(二)投诉事项2:所投产品质量达到国家“节能环保”标准,并具有中国节能环保产品证书的得3分;所投产品符合“中国绿色低碳产品”标准,并具有中国绿色低碳产品证书的得3分;没有不得分。智慧化综合管理平台(软件产品)和节能环保、绿色低碳没关系,不应该有节能环保要求。招标文件要求体现企业实力,但所提要求均为产品厂商的证明,明显不能体现投标人实力。
(三)投诉事项3:投标人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的得2分,没有不得分。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该项目是货物采购项目,不应要求工程资质,且此评审项对企业规模有硬性的要求,构成了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
(四)投诉事项4:投标人具有2级及以上信息化工程与技术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的得2分,没有的不得分。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该证书由协会颁发,不属于政府强制要求,设置该项证书有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属于国家行政机关颁发,该项资质同协会颁发,明显不是一个等量级,但是评分分值相同,明显不合理。
(五)投诉事项5:以《ITSS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成熟度的级别进行打分,通过四级的得0.5分,三级的得1分,二级或以上的得2分,没有的不得分。该证书由协会颁发,不属于政府强制要求,设置该项证书有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属于国家行政机关颁发,该项资质同协会颁发,明显不是一个等量级,但是评分分值相同,明显不合理。
(六)投诉事项6:投标人提供信息化建设的相关类似案例,提供1个得2分,最高得4分,提供相应中标通知书或合同证明。根据武汉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22)版,该项属于负面清单第16条的禁止行为,不应限定信息化行业业绩案例。
(七)投诉事项7:项目负责人具有高级项目经理证书(或高级职称)的得1分;其它技术人员具有项目经理(或PMP)的每提供1人得1分,最多得2分。根据2019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该项已废止,不应作为评分因素。
(八)投诉事项8:投标人设有专业、规范的技术服务中心,能提供7*24小时技术支持,提供400/800/95XXX等特服号码证明;承诺15分钟内响应,1个小时内到达现场,完全满足得2分。该项评分应是对投标人服务能力的考察,而不是对电话号码的考察,特定电话不能体现服务能力。且1小时内武汉市内的绝大多数公司也到不了,明显不合理。
(九)投诉事项9:根据招标文件,该项目为货物类,货物类项目考察的是货物本身。而不应要求投标人具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信息化工程与技术服务能力评价证书、项目负责人高级项目经理证书(或高级职称)、技术人员具有项目经理(或PMP)等。
(十)投诉事项10:该项所有“▲”参数,除了河北因朵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目前市场上主流厂家都不能满足。
(十一)投诉事项11:项目需求”中“(一):智慧化综合管理平台”中间件的要求,即“3.具有良好的技术规划和先进性,参与Java EE 6标准(JSR316)、Java EE 7标准(JSR342)制定,是Jakarta EE成员;4.产品厂商应参国家标准《基于J2EE的应用服务器技术规范》(GB/T26232-2010)的起草与制定;”具有实质倾向性。
(十二)投诉事项12:该项目不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未按政策要求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
(十三)投诉事项13:单项分值过高,核心系统兼容性一项就6分。该项产品属于因朵科技有限公司独有,分数一项就6分,明显为了控标需设置的高分值,市场上的主流品牌都不能满足。
(十四)投诉事项14:据了解招标内容与设计不相符。按政府采购相关流程及技术要求,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执行。通过相关人员告知,该项目的招标文件与设计文件详细参数不相符。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2、3、4、5、6、8、10、11、12、13、14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驳回投诉;根据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事项7部分成立、投诉事项9成立。同时,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在编制过程中存在瑕疵,责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细化完善采购项目设计标准和需求后,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采购代理机构限期改正,并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本机关。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政府或武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蔡甸区财政局
2022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