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县财政局关于对城乡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及收转运项目(示范村建设设备采购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2022-08-23 00:00:00

建始县财政局关于对城乡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及收转运项目(示范村建设设备采购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2-08-23 17:39发布单位:建始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城乡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及收转运项目(示范村建设设备采购一)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宝兴路355号1幢3楼307室

被投诉人:建始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地  址:建始县业州镇北环路60号

相关当事人:恩施慧晶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建始县业州大道151号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被投诉人对质疑事项的回复向本机关投诉,2022年8月22日收到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并依法受理。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评分项将“文件编制”作为评审因素,与合同履行无关,是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
2.招标文件的评审因素未量化、细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存在区间分,盲目扩大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容易造成评标专家的主观判断,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有关技术参数相应的评分标准量化指标不相对应,未一一赋予技术参数指标分值,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
3.招标文件中以规模条件作为评审项,将导致评审过程出现不公平,不公正情况,为采购人勾结评委控标提供便利。
4.招标文件将“投标人为制造商的,直接得分”制造商授权证明文件作为加分项,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有悖于公平竞争原则,不利于高效、廉洁采购。
5.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出现与合同履约无关的证书作为评分标准的内容,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事实依据:投诉人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编制与采购需求无关,评分标准不合理,以规模条件作为评审项,以制造商授权证明文件作为加分项,将与合同履约无关的证书作为评分标准的内容,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请求:暂停本项目的采购活动,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于2022年8月22日向被投诉人建始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恩施慧晶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送达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副本。8月23日收到被投诉人的投诉答复函。
1.本机关于2022年7月26日受理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举报责令该项目代理机构发布更正公告并延迟开标;
2.2022年8月4日代理机构恩施慧晶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收到并受理举报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质疑;经核实,已要求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并延迟开标;
3.本机关于2022年8月22日受理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对被投诉人建始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恩施慧晶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审查相关资料,于8月23日下午召开投诉事项的讨论会议,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形成以下书面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认定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事项均不成立,驳回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建始县人民政府或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建始县财政局

2022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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