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财政局关于对襄阳市职业病防治院采购体检车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2022-08-30 00:00:00

襄阳市财政局关于对襄阳市职业病防治院采购体检车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2-08-30 15:38发布单位:襄阳市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襄阳市职业病防治院采购体检车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北共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北郊星光一路星光汽车城

被投诉人:襄阳市职业病防治院、湖北金华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襄阳市襄城区环城东路6号、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檀溪府邸3栋1-1204

相关当事人:湖北智世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襄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团山镇桃园路同济堂襄阳健康食材城9栋235号商铺

三、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2年7月29日受理了湖北共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襄阳市职业病防治院采购体检车”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项目(项目编号:HBJHY-XY-2276007)的投诉。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投诉人于2022年7月19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提起以下投诉:
1.磋商文件技术参数要求“▲(2)输入电源:单相220V,带二级储能电池,外出体检不受电源限制,无需动力电。(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证明文件)。带有指向性、排他性,实际满足供应商仅深圳市艾克瑞一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2.磋商文件技术参数要求“▲2、X光机配电动铅屏风:1套,电动控制,铅屏风与X光机厂家同一厂家生产,方便同步控制及后期维保,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证或备案信息表证明。”据公开备案资料,业内具有医用X射线立式摄片架防护装置(铅屏风)1类备案证的车载DR厂家只有深圳市艾克瑞一家,带有指向性、排他性。
3.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而2022年7月28日公示的本项目成交结果公告中,仅公示了成交供应商及车载X射线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公示体检车制造商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认真审查各方提供的证据依据等材料,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磋商文件第三章关于“项目技术要求”中第二(二)A条关于“车载X射线机技术要求”,设置(2)▲输入电源:单相220V,带二级储能电池。被投诉人没有提供目前市场上能够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3家以上潜在供应商的证明材料。从本项目三家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来看,评审专家认为仅有深圳市艾克瑞电气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其他两家都不符合。可见,该技术规格设置不严谨、不合理,缺乏足够的竞争性,带有倾向性、排他性,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故认定投诉事项成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
(二)关于投诉事项2。磋商文件第三章关于“项目技术要求”中第二(二)B条关于“车载X射线机防护设施技术要求”,▲2.X光机配电动铅屏风:1套,电动控制,铅屏风与X光机厂家同一厂家生产,方便同步控制及后期维保。被投诉人没有提供目前市场上能够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3家以上潜在供应商的证明材料。本项目中,评审专家认为仅有深圳市艾克瑞电气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可见,该技术规格设置不严谨、不合理,缺乏足够的竞争性,带有倾向性、排他性,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故认定投诉事项成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
(三)关于投诉事项3。投诉人要求公示该项目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体检车制造商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经查明,该事项投诉人未依法进行质疑,且超出已质疑的范围,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条规定,超出质疑范围的投诉事项为无效投诉事项,不予受理。
综上,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成交结果无效,责令修改磋商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北省财政厅或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襄阳市财政局
2022年8月22日

襄阳市财政局

2022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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