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峰县财政局关于对鹤峰县学生食堂菜籽油协议供应商采购处理决定公告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2022-08-31 00:00:00

鹤峰县财政局关于对鹤峰县学生食堂菜籽油协议供应商采购处理决定公告

发布日期:2022-08-31 09:13发布单位:鹤峰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鹤峰县学生食堂菜籽油协议供应商采购

二、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恩施市佳昕果蔬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恩施市金龙大道酿酒工业园(龙凤镇三河村)湖北金茨泉酒业有限公司仓库

三、基本情况

公司作为2021年鹤峰县学校食堂菜籽油协议供应商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于2021年4月22日与鹤峰县各学校签订了菜籽油采购合同(招标确定的协议供应商期限为两年,但合同一年一签),第一期合同期限为2021年4月22日至2022年4月21日,合同约定公司配送的菜籽油品牌及标准为“裕厨香”一级压榨(非转基因)菜籽油,单价14元/升。2022年4月21日公司与鹤峰县各学校续签了菜籽油采购合同,内容与第一年的合同一致。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存在变更所供货物品牌的行为,其中:
1.自2021年6月24日至2021年8月27日,共配送“三餐福”品牌菜籽油6380升,单价14元/升,金额8.932万元;
2.自2021年8月27日至2022年3月13日,配送“金调”品牌菜籽油78285升,单价14元/升,金额109.599万元。
3.自2022年3月15日配送“福沛冠”品牌菜籽油,截止2022年7月15日,你公司已配送“福沛冠”品牌菜籽油56335升,单价14元/升,金额78.869万元。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公司上述变更货物品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的规定。
鉴于本案所涉货物品牌的变更,客观上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原因,变更后货物仍为一级压榨(非转基因)菜籽油,没有降低货物的质量等级,且未通过该品牌变更谋取非法利益,违法后果轻微,同时公司系初次违法,认错态度较好,能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积极按照鹤峰县教育局的要求开展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经研究决定:
对公司本次违法,不予行政处罚。

五、其他补充事宜

鹤峰县财政局

2022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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