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政府采购专员制度的通知

2023-05-23 00:00:0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工作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十堰市政府采购协管员管理办法》(十财采发〔2013204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专员的基本条件

政府采购专员应从本单位财务、行政后勤管理部门或其他专职部门的在职人员中产生,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系本单位正式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能够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地开展工作。

(三)熟悉政府采购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工作。

(四)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二、政府采购专员的职责

(一)负责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宣传、贯彻和落实。

(二)负责公示和备案本单位政府采购合同。

(三)负责本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数据、报表的审核、汇总、报送及分析。

(四)负责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五)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

(六)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协助房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采购办”)做好有关工作,及时向县采购办反映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七)县直各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备案工作。

三、其他事项

(一)各单位应于2023616日前填报《房县政府采购专员备案表》交至县财政局610室。

(二)报送要求

1.各单位需报送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备案表,并附电子文档。

2.各单位报送的备案表应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请各单位政府采购专员备案后,及时申请加入“房县政府采购专员”QQ群(群号:723520988)申请加入应填写“单位简称+专员姓名”,信息核对一致方可进群,进群后应将群名片修改为“单位简称+专员姓名”。

4.县采购办联系电话:0719-3222737

(三)因单位撤销、人员调离、岗位变更等原因发生人员变动的,各单位应及时向县采购办办理政府采购专员备案变更手续。

(四)执行政府采购专员制度后,县采购办原则上只受理各单位政府采购专员提交的各项政府采购事宜。如因单位未按要求备案政府采购专员而造成采购项目无法组织实施或延误的,责任由该单位自行承担。

各单位是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对其编制及执行结果负主体责任,县财政局将不定期对政府采购专员开展业务培训,持续提升政府采购管理水平。

 

附件:1.房县政府采购专员备案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

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的采购人(采购单位)工作职责摘要

 

 

 

                                    房县财政局

                                  2023423

 


  • (已压缩)专管员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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