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区财采发〔2023〕5号
荆州区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
有关工作的通知
区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以下简称“履约验收”),确保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优质优价采购目标,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采购人履约验收主体职责
(一)采购人是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切实做好履约验收工作,完善内部机制、细化内部流程、强化内部监督,把履约验收嵌入本单位内控管理流程,保证履约验收工作的公正性、客观性。及时处理项目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向财政部门反映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加强相关工作的组织、人员和经费保障。
采购人应当在采购合同中明确项目的验收要求、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争议处理、验收费用支付、采购人及供应商各自权利义务等内容。
(二)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验收。委托代理机构验收的,委托事项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予以明确,但不得因委托而转移或者免除采购人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验收的,应当选取具备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CMA资质具有专家团队的专业机构。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项目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验收,验收结果应当于验收结果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三)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配合采购人做好项目验收,提供与项目验收相关的生产、技术、服务、质量、安全等资料。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履约的,采购人应当向供应商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情节严重或者供应商在合理期限内拒不整改的,采购人应当向本级财政部门书面报告。采购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约的,供应商应当书面通知采购人,催促无效的,供应商可向本级财政部门反映。
(四)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款项。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支付的条件。
(五)参与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而所有人员应当签署保密承诺,严格保守项目验收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和商业秘密。
二、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
(一) 成立验收小组。采购人负责组织三人以上单数的验收小组,并明确验收小组负责人。参与项目评审的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验收小组负责人。验收小组成员可由采购人内部熟悉掌握采购项目技术的人员、财务部门人员、资产管理部门人员、使用部门人员、项目采购人员、受托采购代理机构人员组成。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还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
(二) 验收前准备。验收小组应当在验收前全面掌握项目验收清单和标准、采购文件对项目的技术要求、供应商投标或响应性文件承诺情况和合同约定。制定详细的项目验收工作方案和验收事项程序表指导履约验收工作。
(三) 验收内容。验收小组应按照验收工作方案,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品牌、名称、型号、配置、规格、能效等级、外观、产地、生产厂商、技术性能、数量、服务承诺及结果对照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投标或响应性文件、封存样品逐项内容进行现场检验、核对和验收。
(四) 验收方法。货物类采购项目应当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无损,看有无与样品外观不符的情况。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各项技术指标参数、规格型号一一进行核对,检测是否降低配置标准、有无以次充好的情况。检查是否有检验证、合格证、保修证及原始装箱配置清单并加盖制造商供货专用章。进口设备需提供报关清单。核实供应商售后服务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需现场进行安装调试的,应进行现场安装调试验收,检验其运行状况。服务类采购项目应按照合同约定,采取事中、事后定期核实服务内容、数量和质量。工程类采购项目应按照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
(五) 出具验收书。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应当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当根据验收方案制作,并经验收小组全体成员签字。验收小组成员对验收报告载明的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验收结论。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验收的,需附上验收报告。分段验收、分期验收的项目,需附上相应资料。采购人应当根据验收报告明确验收意见,并盖章确认。采购人全面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验收的,受托方应当在验收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依法由国家相关职能部门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的,其复印件一并作为验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六)支付结算。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合同约定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比例支付采购资金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分段或分期验收,验收合格的,支付相应的采购资金。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支付采购资金,因延期支付采购资金引起的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采购人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
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有下列情形的,采购人不得支付采购资金,但合理比例的预付款除外:
1.采购项目未经验收;
2.采购项目验收不合格;
3.采购项目验收部分不合格,且影响整体功能;
4.合同履行中未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订立补充合同进行追加的部分。
(七)资料备案与归档。履约验收完成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 机构应当将所有纸质验收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不得伪造、编造、隐匿或者违规销毁,验收资料保存期为验收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三、加强监督检查
(一)部门预算主管单位要加强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指导和管理,建立政府采购合同跟踪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履约不到位,验收走过场的要督促整改到位,发现有违法情况的,要及时向财政部门及监察部门报告。
(二)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的监管,畅通政府采购监督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参与监督,适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检查,对未按规定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的,财政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并予以通报。
(三)加大诚信体系建设,将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验收的专家诚信违约情况纳入诚信记录。财政部门要加大处罚力度,对供应商、采购人、第三方专业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参与验收的专家的违法线索要及时立案查处,对预算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违法线索要及时移交监察机关。
2023年6月21日
荆州市荆州区财政局办公室 2023年6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