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政府采购投诉调解工作机制的通知

2023-08-29 00:00:00

黄石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政府采购投诉

调解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预算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供应商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精神,拓展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渠道,有效化解政府采购争议纠纷,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政府采购投诉调解工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解原则

本通知所称政府采购投诉调解,是指由各级财政部门组织,通过协商、提供法律意见等方式,促使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或其他政府采购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依法化解有关政府采购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

财政部门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案件时,应按照“合法合规、诚实信用、高效便捷、注重效果”的原则,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基础,探索建立先调解、后裁决、调解与裁决并行的模式,有效化解政府采购矛盾纠纷。

二、调解范围

有下列情形的投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一)投诉人对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清楚、理解存在偏差,对政府采购程序不了解等。

(二)投诉人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存在异议,但事实依据不充分。

(三)财政部门已经受理的投诉案件,但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

(四)当事人各方有明确的调解意向。

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投诉案件不适合进行调解。

、调解人员

财政部门可以安排本部门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人员组成相对固定的调解小组,负责投诉调解工作,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与财政部门一起组成调解小组参与调解工作。

调解人员与投诉人、被投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调解方式

调解由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对适用调解机制的投诉案件,调解小组可以组织召开案件协商会,充分听取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意见,通过沟通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小组也可以分别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沟通协商,对投诉人的合理诉求,督促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立行立改。对投诉人不合理的要求,加强解释沟通,并向投诉人释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化解投诉人疑虑,争取达成调解意愿。

、调解程序

(一)未正式受理的投诉案件。在下达投诉受理通知前,财政部门要对收到的投诉书进行分析研判,符合调解范围的投诉案件在征求当事人同意调解后,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调解成功的,不再受理投诉案件。投诉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相关规定审查是否受理。

(二)已受理的投诉案件。财政部门经过分析研判认为可以通过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的,在征求当事人同意调解后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处理。

(三)调解成功后,应当签署政府采购调解协议,由当事人各执1份,财政部门留存1份。投诉人签署政府采购调解协议后,书面撤回投诉书,财政部门不再受理或者终止投诉处理。调解协议达成后,当事人不能以同一事实再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或举报。

、调解时效

   通过召开协商会等方式进行的调解,财政部门要于调解前1个工作日将调解的时间、地点和相关事项告知当事人。已受理的投诉案件调解最长期限为下达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调解期限计入投诉处理期限。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调解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调解:

(一)调解期限届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二)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的;

(三)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缺席、中途退出或者故意拖延调解;

(四)需要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投诉调解工作,精心组织,选优配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在调解中要坚持客观中立立场,偏袒、包庇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以调解代替行政裁决,不能影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

(二)严肃工作纪律。对在投诉调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均应予以保密,不得因调解工作向各方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黄石市财政局

                                                                                         2023年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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