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供应商: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采购行为,预防和遏制政府采购活动中围标、串标、违规收费行为的发生,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开展严厉处罚政府采购活动中围标、串标、违规收费等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供应商围标、串标行为的审查
有下列五个方面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投标无效并在评审报告中进行记载,同时按发现围标、串标嫌疑情形向财政部门报告: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二、加强对违规收费行为的审查
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是否存在违规收费的行为。根据《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收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有知事项的通知》(鄂财采发[2018]1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26号)、文件精神,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文件精神,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
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是否存在妨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行为。对照《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等政策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是否存在负面清单中所列示的禁止事项。具体包括:禁止建立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禁止实施差别待遇和歧视性待遇行为;禁止设立隐性门槛和壁垒,以不合理条件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禁止出台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办法、规定;禁止未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未依法组织验收的行为。
三、严肃责任追究和处理处罚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围标、串标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
2、采购代理机构未按本通知执行,或者有明知供应商资格不符仍通过资格审查或要求评审委员会通过资格审查,诱导、暗示或强迫要求评审委员会推荐某个投标人为中标(成交)供应商等参与围标、串标情形的,采购人应取消其对该项目的采购代理资格,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重新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后依法重新招标。
3、采购人未按本通知执行的,财政部门及其授权拨款单位不予拨付资金;违规单位直接负责人或其他责任人,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4、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委员会成员未按本通知执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提出回避、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打分畸高畸低或未按采购文件规定进行评审的、袒护围标、串标行为的,应当及时停止该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并及时向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书面报告。
5、评审委员会成员有上述违规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规定给予处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违规收费或妨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行为,将采取信用评价扣分、责令整改、警告、纳入不良行为记录、罚款,限制一定期限政府采购活动、追究当事人主体责任等处罚。
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在政府采购监督过程中发现的涉及违规违纪以及行政违法的线索,分别移交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应职能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对涉嫌犯罪的案源线索,及时移送至公安机关调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大悟县财政局
202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