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鄂营商发[2023]2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程序,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推进全县政府采购的规范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我局拓展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渠道,有效化解政府采购争议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制定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及调解机制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按照鄂营商发[2023]2号文件要求,明确工作职能,强化工作举措,优化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及调解机制,进一步优化全县营商环境。
二、遵循的原则
按照“合法合规、诚实信用、高效便捷、注重效果”的原则,在处理各项投诉案件时,探索建立先调解、后裁决、调解与裁决并行的模式,引导双方化解政府采购矛盾。
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投诉案件不适合进行调解。
三、创建工作方案
(一)、优化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渠道
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大悟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大悟县政府采购指南》,第六条明确了可以通过电话投诉、到有关部门现场递交投诉书、邮寄纸质投诉书、发送电子邮件、通过网上平台在线提交投诉、政府信息平台依申请公开平台等渠道进行政府采购项目的投诉。
(二)、缩短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时间
1、质疑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 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十三条规定:“7个工作日内”的要求,进一步缩短质疑答复时间,按照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投诉处理。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20号令)第二十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要求,进一步缩短投诉处理时间,按照15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三)、明确政府采购质疑投诉调解内容
1、政府采购相关人对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清楚、理解存在偏差,对政府采购程序不了解等。
2、政府采购相关人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存在异议,但事实依据不充分。
3、已经受理的投诉案件,但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
4、政府采购相关人均具有明确的调解意向。
(四)、规范政府采购质疑投诉调解方式及程序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由县财政局组织实施。组成人员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法律专家、评审专家、县直预算单位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业人员。与投诉人、被投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调解方式
组织召开案件协商会,充分听取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意见,通过沟通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分别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沟通协商,对投诉人的合理诉求,督促被投诉人立行立改。对投诉人的不合理要求,加强解释沟通,向投诉人阐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化解投诉人疑虑,争取达成调解意愿。
2、调解程序及时效
对未正式受理的投诉案件。在下达投诉受理通知前,财政部门对收到的投诉书进行分析研判,符合调解范围的投诉案件在征求当事人同意后,开始组织调解,调解成功的,不再受理投诉案件。投诉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相关规定审查受理。
对已受理的投诉案件。财政部门经过分析研判,认为可以通过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在征求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调解后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处理。
调解成功后,应当签署政府采购调解协议,由当事人双方各执1份,财政部门留存1份。投诉人签署调解协议后,书面撤回投诉书,且投诉人不能以同一事实再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或举报,否则财政部门不再受理或者终止投诉处理。
3、调解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调解:
(1)调解期限届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2)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的。
(3)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缺席、中途退出或者故意拖延调解的。
(4)需要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
大悟县财政局
202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