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鱼县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的通知

2023-10-23 00:00:00

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秩序,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将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的合同履约情况,都要进行验收,以确认其是否达到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服务等规定标准和要求。

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履约验收管理,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二、验收主体及要求

(一)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有条件的单位应实行合同签订和履约验收岗位相分离,保证履约验收工作的公正性、客观性。

(二)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代购合同,并在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终止合同。对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三)采购人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我县预算管理一体化政府采购系统中备案,系统会自动推送到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合同公告,但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内容的除外。合同备案需上传资料包括: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协议供货(电子卖场)项目只需上传采购合同。

(四)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配合采购人做好项目验收,提供与项目验收相关的生产、技术、服务、数量、质量、安全等资料,并配合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报告。供应商未按照合同约定履约的,采购人应该向供应商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情节严重或者供应商在合理期限内拒不整改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书面报告。采购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约的,供应商应书面通知采购人履约,催促无效的,供应商可向财政部门书面反映。

(五)项目验收发生的检测检验费、劳务报酬等验收费用,采购人应当在项目采购预算中安排列支。

三、验收依据

政府采购合同(包括采购文件等)是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的依据。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每一项指标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全面验收。

四、验收方式及适用标准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货物、服务及工程)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自行组织验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验收。

(一)自行验收。政府采购合同金额较小且项目简单通用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

(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验收:

1、政府采购合同金额较大且技术规格参数复杂的采购项目;

2、采购人自身验收检测专业技术水平有限的采购项目,如建设清单中包含软件功能、网络设备、服务器等专业设备的采购项目;

3、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认为有必要采取委托第三方验收的采购项目。

(三)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的验收,按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五、验收程序和要求

(一)履约验收申请。合同履约达到验收条件时,供应商应按照合同约定向采购人提出书面验收申请,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项目验收,并书面通知供应商。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重大民生、金额较大的政府采购项目,经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验收准备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二)成立验收小组。采购人启动项目验收工作后,应成立验收小组, 负责开展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采购人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采购代理机构、行业技术专家或者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组成验收小组,按照采购人批准的程序标准等要求组织项目验收。

验收小组应当由3人及以上的单数且熟悉项目需求与标的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并确定一名负责人。其中,至少包含1名具体使用人员,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专业技术人员由采购人自行选择,可以从本单位指定,也可以从同领域其他单位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等邀请;也可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与验收,前期参与该项目评审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三)制定验收方案。验收小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详细的采购项目验收方案。验收方案须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效果等内容。验收小组应当熟悉掌握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验收清单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并完成相关准备工作。

(四)开展验收活动。验收小组应当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及第三方检验检测报告进行确认。每个验收小组成员必须作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要真实、准确、完整、详细地记载采购项目重要事项的履约情况。

(五)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包括:实施验收过程基本情况陈述,供应商的履约情况,与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比较情况,验收结论性意见。验收报告单应由验收双方(采购人和供应商)共同签署。验收小组所有成员应在验收报告单上签字,并对验收报告单内容负责。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写明并说明理由。签字但不写明不同意见或者不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拒不签字又不另行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同同意验收结果。采购人委托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验收的,检测机构应当在验收报告单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验收项目整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采购项目,验收小组对合同双方书面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待全部问题整改合格后,采购人向验收小组提出验收复查,通过复查,视为项目验收合格,否则为项目验收不合格。

(七)验收意见质疑。项目验收过程中,中标(成交)供应商不认可验收意见的,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处理。

(八)验收结果公告。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应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告。

(九)验收资料归档。项目验收完结后,采购人应当将验收小组名单、验收方案、验收原始记录、第三方专业检测报告、验收结果等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存,保存期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六、合同款项支付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款项。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本着应快尽快的原则,自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非不抗力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如因采购人原因延期支付合同款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县财政局定期对合同资金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采购人付款不及时的行为责令整改并予以通报,拒不改正的,将停止拨付项目资金。

七、监督管理

(一)采购人和实际使用人或者受益者分离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通知实际使用人或者受益者对履约验收情况进行社会监督。

(二)部门预算主管单位要加强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的指导和管理,建立政府采购合同跟踪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履约不到位,验收走过场的,要督促整改到位,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线索的,要及时向财政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三)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管理,畅通政府采购监督举报渠道,适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检查,对检查情况及时处理并通报。加大诚信体系建设,将供应商、采购人、第三方专业机构、采购代理机构、验收小组、参与验收的专家诚信违约情况纳入诚信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大处罚力度,对供应商、采购人、第三方专业机构、采购代理机构、验收小组、参与验收的专家的违法线索及时立案查处,对预算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线索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四)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纳入预算单位部门年度整体支出绩效评价考核和代理机构监督评价考核。

 

  附件1:政府采购履约验收通知单(参考样本)

  附件2: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书参考样本(货物类)

  附件3: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书参考样本(工程类)

  附件4: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书参考样本(服务类)

  

 

                                       嘉鱼县财政局

                                         2023年2月28日



  • 附件2: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书参考样本(货物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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