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切实维护中小企业的权益, 降低政府采购供应商交易成本,根据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令第728号)、《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建立政府采购领域延期付款约束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管理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 执行。各预算单位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严格遵守各项预算管理 和政府采购制度,强化预算约束,坚持无预算不采购、先预算后 采购,严禁无预算、超预算采购。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要求, 精打细算,把好政府采购项目决策关、论证关,加强政府采购绩 效管理。纳入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要足额安排资金,预算单位启 动项目必须走政府采购程序,要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项目资金 来源及资金支付程序,保障中标、成交供应商合法权益。未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开展政府采购。
二、 规范政府采购合同订立
各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合同订立时,必须在合同中约定资金 支付的方式、时间节点、期限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 责任。同时不得要求中小企业不合理的付款限期、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
预算单位有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 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 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三、 健全政府采购资金预付机制
各预算单位对具备条件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在签订政府 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的时间和比例,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 额的30%。对于小微企业(或残疾人福利企业、监狱企业)预付 不低于合同总金额40%的资金。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且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
四、 明确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责任
各预算单位要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保 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规定,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 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预算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货 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应于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7日内 组织履约验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5日内完成资金支付。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合同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预算单位不得以人员更替、政策调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 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 为由拒绝或延迟付款,不得拖延合同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延长付款期限,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供应商付款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资金。
严禁违规长期积压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切实防范、坚决 制止因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付款等原因形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采购人延迟支付供应商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 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五、 严格延期支付政府采购合同款项约束
凡是符合资金支付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政府采购合同资金,各预算单位应当及时办理资金支付。预算单位有违约或延期付款的行为,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一)预算单位延迟支付导致违约补偿的,财政部门将视情形予以通报并转交有关机关处理。
(二)对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预算单位,在当 年经费支付、以后年度经费安排方面对预算单位采取核减、压缩非刚性支出经费等必要的限制措施。
(三)预算单位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 重的,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 相关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四)加强对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政府 采购合同资金支付预警监控机制,发现延迟、逾期、拖欠合同资 金支付问题的,视情况进行通报、约谈提醒,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确保供应商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六、 加强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工作监管
加强对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政府采购合 同资金支付预警监控机制,发现延迟、逾期、拖欠合同资金等支 付问题的,视情况进行通报、约谈提醒,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有效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保障中小微企业发展。
202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