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阳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区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通知

2023-10-27 00:00:00

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区级

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通知

 

区属各预算单位:

为规范区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执行工作,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关于党政机关过紧日子的要求,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通知》(鄂财采发〔2022〕10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通知》(武财采〔2022〕1087号)等要求,结合“湖北省预算管理一体化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上线实施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一)完整准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区属各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2年印发)和省政府颁布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本部门、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将包括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自有资金”在内的所有政府收入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凡使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无论资金来源,都应当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规定。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规定。

1.一个财政年度内,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同一类别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必须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不得对其进行拆分,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其中,“预算项目”是指一级项目,“同一品目”是指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2年印发)中的底级品目。采购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需求特点和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合理设置采购项目,若计划将多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同一类别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打包实施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也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2.使用未编入年初部门预算的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区级专项、基本建设资金以及其它财政性资金,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依法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二)不编列政府采购预算的情形

区属各预算单位为保障部门正常运转、履行工作职能、提供公共服务,须在党媒、党报、党刊等特定媒体发布的广告宣传及水、电、天然气、土地等项目不编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且未纳入框架协议采购范围的,不编列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关于采购方式、程序、信息公开和履约验收的相关规定,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三)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2.政府采购支持乡村产业振兴。各预算单位要科学、精准计算年度农副产品采购金额,预留采购份额,通过“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832平台)”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具体预留份额按照财政部及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预留金额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预留金额。

(四)从严从紧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区属各预算单位应严格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对采购项目的市场、技术、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资产配置标准,科学测算经费需求,从严从紧、规范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杜绝超标准和豪华采购。对于确需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严格审批及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严格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一)严禁无预算、超预算采购

区属各预算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严禁无预算、超预算采购,不得擅自改变已经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金额及用途。采购实施环节应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严禁采购超出采购需求的高档、高配置产品和服务。

(二)提高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效率

1.区属各预算单位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的要求,明确内部归口管理部门,建立政府采购与预算、财务(资金)、资产、使用等业务机构或岗位之间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工作,充分考虑采购活动所需时间和可能影响采购活动进行的因素,加快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进度,提高采购效率。

2.区属各预算单位应当随部门预算公开同步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上集中公开本年度政府采购意向信息。预算执行中新增或调整的采购项目,可单独新增或调整采购意向。各预算单位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原则上应当选择对应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指标,对于年初部门预算已明确的项目,应当于当年6月30日前完成政府采购计划申报。

(三)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区属各预算单位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除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形外,不得追加原合同采购金额。

(四)提升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

区属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对于采购项目已经完成仍有结余资金的,一律按照规定收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相关责任及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

区属各预算单位要强化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以加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为抓手,细化内部分工,明确决策程序,强化内部审计和纪检监督,确保采购结果实现政府采购相关的政策和绩效目标。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的管理指导,督促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确保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

(二)提升履职效能。各预算单位要落实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科学确定事权归属、岗位责任、流程控制和授权关系,加强对从事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进行考评,不断提升政府采购工作绩效。

(三)加强监督考核。区财政局履行对区级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区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政策、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对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及个人,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武汉市汉阳区财政局

2023年3月16日


  • 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区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通知(阳财[2023]1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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