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四方评价”工作的通知

2023-11-04 00:00:00

各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创新构建政府采购信用评价体系,开拓政府采购的信用评价功能,加强政府采购各方主体的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各政府采购主体行为,现就加强政府采购“四方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

一、评价主体

信用评价主体是指参加我市区域内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

二、信息认定

信用评价遵循科学、合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贯穿项目准备、招标,投标、开标、评审、中标(成交)和履约验收等所有环节,分为严重失信行为和一般失信行为。

三、信用评价

信用评价根据信用得分和信用等级评定,相关行为主体的初始信用分均为10分,每发生一次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分扣减5分;每发生一次一般失信行为,信用分扣减0.5分。相关行为主体的信用等级根据信用得分由高到低,分为A,B、C.D四个等级,行为主体的初始等级为A级。信用得分在9分以上的,为A级;信用得分在7(含)-9分的,为B级;信用得分5-7分的,为C级;信用得分5分以下的,为D级。行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需重新进行跟踪评价。

四、评价结果运用

行为主体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出处理处罚的,进行信用减分,实施信用惩戒。

1.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运用采购人应将信用评价等级作为择优选择代理机构的重要依据,原则上应当优先选择信用评价结果为C级以上的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根据信用评价等级对采购代理机构实施分类监管。

2.采购人信用评价结果由财政部门采取定期通报,记入其信用档案,为审计、监督等部门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参考。

3.评审专家信用评价结果由相关记录主体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记录,对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以下的评审专家,通报其工作单位。

4.供应商信用评价结果运用采购人应将信用评价等级作为择优选择供应商的重要依据,对信用等级为C级以下的中标(成交)

供应商,财政部门应根据其信用评价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加强履约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五、评价监督

各评价主体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地做出信用评价,不得虚构评价结果;财政部门将评价主体的信用评价情况纳入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检查,采购代理机构检查和政府采购工作考核中;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和信用评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失信违约等政务失信行为的,纳入其相应的信用档案。

 

附件:政府采购“四方信用评”功能指标表

 

 

                                      2022年6月16日


  • 潜江市政府采购加强“四方评价”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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