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箭区财政局关于对十堰市茅箭区中小学、幼儿园保安服务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3-12-27 15:07|发布单位:茅箭区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十堰市茅箭区中小学、幼儿园保安服务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十堰市利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十堰市茅箭区朝阳中路27号1幢2-19-6
被投诉人:湖北中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十堰市张湾区国瑞中心B座17楼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递交了关于“十堰市茅箭区中小学、幼儿园保安服务项目”(项目编号:420302-2023-00381)的投诉书。本机关于2023年12月6日依法受理。
投诉事项1:对竹山县新伟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拟派人员不少于20人,需年满25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的男性,需提供身份证明,完整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提出异议。
投诉事项2:经查询中标候选人(竹山县新伟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存在近三年内有违反投标人资格要求的行为。
投诉事项3:对竹山县新伟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拟派人员不少于20人,需年满25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的男性,需提供身份证明,完整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投标人是否存在三年内违反投标人资格要求的行为。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四百八十八号)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3部分,经核实竹山县新伟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提交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社保证明等。同时根据财政部公告,“天眼查”非官方查询平台,不具有公信力,通过其查询的信息不能作为有效证据。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部分,经查询相关官方网站平台,未显示竹山县新伟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存在近三年内有违反投标人资格要求的行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十堰市财政局或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茅箭区财政局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