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都区财政局关于对随州市曾都区公办学校保安服务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3-12-13 15:23|发布单位:曾都区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随州市曾都区公办学校保安服务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随州市汉威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随州市添祥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随州久吉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随州市西城清河路南48号、随州市曾都区西城乌龙巷2号1栋1单元、湖北省随州市神龙大道与编钟大道交叉口东北侧(千千水岸三期)SC2号楼1-2层115、116号
被投诉人:随州市曾都区教育局
地 址:随州市舜井大道41号
相关当事人:随州市曾都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中心)
地 址:随州市季梁大道曾都区城投北侧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曾都区公办学校保安服务项目(项目编号:ZCCJ-2023-0010)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提出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8日受理了投诉。具体投诉事项为:
1、在“企业荣誉”项,湖北盛翔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随县科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荣誉证明材料为虚假。
2、在“投标人履约能力1”项,随县科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湖北盛翔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湖北智拓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建(构)筑物消防员证证明材料为虚假。
3、湖北智拓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在随州市内固定的办公场所为虚假。
4、湖北智拓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无资格中标。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受理后依法与采购人联合进行了审查核实,作出处理决定。经审查,投诉事项1在“企业荣誉”项,湖北盛翔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随县科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荣誉证明材料为虚假。经调查核实:①湖北盛祥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前身为“随州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在“类似业绩”项和“企业荣誉”项提供的业绩、荣誉证明扫描件,与原始证明资料中“乙方”名称不同步,查证情况,湖北盛祥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经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名称变更登记,原名称为“随州市保安服务公司”,并在标书中予以说明。投诉不成立。②在“企业和个人荣誉”项,随县科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湖北智拓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获奖保安人员“社保证明”为虚假。湖北盛祥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荣誉为虚假。查证情况:随县科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在标书中提供了三次单位荣誉;湖北智拓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在标书中提供了三次单位荣誉,均未提供个人荣誉;湖北盛祥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在标书中提供了一个企业荣誉和五个个人荣誉,个人荣誉均在曾都区社会养老保险局政府服务窗口查证属实。投诉不成立。投诉事项2在“投标人履约能力1”项,随县科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湖北盛翔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湖北智拓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建(构)筑物消防员证”证明材料为虚假。查证情况:随县科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湖北盛翔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湖北智拓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各提供了3名有效人员,其中湖北盛翔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1名持有“建(构)筑物消防员证”的人员年龄超过55周岁,在投标文件中己明示无虚假。投诉不成立。随县科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2名持有“建(构)筑物消防员证”的人员年龄超过55周岁并有不实证明。投诉成立。湖北智拓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建(构)筑物消防员证”无虚假。投诉不成立。投诉事项3湖北智拓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投标人履约能力1”项“在随州市内固定的办公场所证明”为虚假。查证情况:湖北智拓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在随州范围内有分公司,办理有营业执照,在“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平台”中能查询到,投标文件中已提供相关资料。投诉不成立。投诉事项4湖北智拓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无资格中标。查证情况:此项质疑在11月2日递交的质疑函中无此项质疑内容,补正材料于11月14日递交时已超过了7个工作日质疑期,采购人不再受理新的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第十九条(一)“提起投诉前己依法进行质疑”、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己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规定,此项投诉己超出质疑范围,投诉不成立。据调查核实:湖北智拓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被列为被执行人,曾都区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保安项目于2023年8月25日开标,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五)“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笫658号)第十九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笫一款笫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等规定。
综上,本机关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笫二十九条(二)、笫三十一条(二)等规定,作出处理决定:湖北盛翔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中标的标段一、湖北智拓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中标的标段三中标有效,继续开展采购活动,随县科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中标的标段二中标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曾都区财政局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