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州财政局关于对襄州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日处理20吨厨余垃圾设备采购项目行政处理决定书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4-01-11 15:51|发布单位:襄州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襄州区财政局 关于对襄州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日处理20吨厨余垃圾设备采购项目行政处理决定书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西航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北路33号1栋1单元502号房
被投诉人:襄阳市襄州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地 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航空路168号
相关当事人:湖北楚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襄阳市樊城区立业路金座大厦A座702室
三、基本情况
广西航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襄阳市襄州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与湖北楚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发布的襄阳市襄州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日处理20吨厨余垃圾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XYXZ-ZFCG202311HW-013)招标文件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12月4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四章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我局依法对相关资料进行了书面审查,予以受理;于2023年12月7日把投诉书副本及投诉答复通知书分别送达被投诉人襄阳市襄州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和湖北楚正工程咨询有限,根据第二十八条规定,同时向此2家单位送达暂停采购活动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机关提交了投诉书答复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中未约定合同付款方式,违反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49页评分的【主要技术指标及条款】评分,变相增加投标人的标前义务,且分值没有量化、细化,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第49页【微生物菌剂】评分属于以经营年限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第49-50页评分的【技术方案】【安装调试及验收方案】【售后服务方案】未能细化量化,损害潜在供应商利益。
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第51页评分的【类似业绩】评分,变相以行业业绩及业绩金额设门槛,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投诉事项6:招标文件第51页评分要求【投标人通过专精特新企业认定的,得3分】,该奖项有经营年限、营业收入要求,属于以经营年限、营业收入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7:招标文件第51页的【企业实力】中,五星品牌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清洁生产审核,办理上述证书,无疑会增加小微企业的负担,且证书与项目采购需求和供应商的履约能力无直接关系。
投诉事项8:招标文件第51页的【项目负责人要求】和【维保负责人要求】评分中,高级固废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工程师和售后服务高级管理师的设定,与合同履约无关。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对投诉书、招标文件、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回复资料进行了书面审查,鉴于投诉事项涉及技术参数,组织了相关领域评审专家对投诉进行了调查论证,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和专家评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招标文件未明确付款方式。故此投诉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和专家评定,本项目在公开招标文件中对带“★”要求提供第三检测机构报告,是根据采购需求设定,是保证产品质量前提条件,保障采购货物符合实际项目需求设立的,未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技术规格情况与招标文件要求的满足程度进行打分,完全满足得20分;标注“★”条款每负偏离一项扣2分,未标注的扣1分,本项最低得0分,在招标文件中以不同的文字和符号进行对应,实际上已经做到了细化和对应,因此,该评分标准已经做到了细化、量化并和采购需求相对应,能够有效限制评审过程中采购人代理机构滥用招标文件解释权的行为,同样能够有效限制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的权力。因此该评分内容设置并不存在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情形。故此项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经审查和专家评定,本项目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所投设备使用的微生物菌剂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及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不得以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和经营年限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代理。故此投诉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经审查和专家评定,本项目在招标文件中对技术方案列明投标人提供的技术方案采用可行性、实操性强、准确具体等。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此招标文件违反了上述规定,故投诉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5:经审查和专家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近三年来完成过厨余垃圾处理设备供货安装项目业绩,需提供政府采购网站中标公告的网页截图及中标通知书等,意味着供应商需要在三年前成立,这种属于变相设置供应商成立年限,对新企业造成了歧视。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故此投诉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6:经审查和专家评定,本项目在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通过专精特新企业认定”,与经营年限和营业收入有关,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故投诉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7:经审查和评审专家评定,本项目在招标文件中将获得“五星品牌认证证书”设置为商务评审因素与本项目所采购的核心产品发酵主机等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故此投诉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8:经审查和评审专家评定,本项目在招标文件中要求项目负责人和维保负责人具有相关的证书,是根据项目特点及实际情况提出对应的采购需求,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故此投诉不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投诉事项2,8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1、3、4、5、6、7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投诉人以及相关当事人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60日内向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理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月10日
襄州财政局
2024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