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财政局关于对襄阳市中医医院东津院区护士站、处置室实验台等设备一批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3-11-24 15:29|发布单位:襄阳市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襄阳市中医医院东津院区护士站、处置室实验台等设备一批采购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北德杰家具有限公司
地 址: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198-1号
被投诉人:襄阳市中医医院,湖北国华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襄阳市樊城区长征路24号,襄阳市高新区内环路卧龙大道派客国际(襄轴家园)写字楼A-1栋10层
三、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5日受理了湖北德杰家具有限公司对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的“襄阳市中医医院东津院区护士站、处置室实验台等设备一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XYSZ-ZFCG202309HW-100001)的投诉。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投诉人于2023年10月11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提起以下投诉:
1.招标文件技术服务评议中要求提供成品、原材料、配件及抗菌、耐霉菌性能检测(检验)报告,具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2.招标文件商务评议中“产品生产设备”提供主要生产设备证明材料,包括数控裁板锯、封边机等,事实上很多生产设备都可以替代,上述设备并不是唯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样品(1)(2)(3)(4)判定得分的表述没有明确具体得分的判断标准,样品工艺要求表述都是一样的。
4.质疑回复函第六条产品认证、企业综合实力认证、投标人所投产品制造商具有以下环保措施证明材料的回复内容属于自己响当然,应视为实质更改了招标文件评分办法的描述,行使了评委的权力,属于越权行为。
投诉请求: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看是否存在造假情况等。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认真审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四章关于“资格审查及评标方法”第三项“技术服务评议”中:“▲成品/原材料/配件技术要求响应”已载明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制造商提供▲参数要求的证明材料,包括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扫描件等;“抗菌、耐霉菌性能检测”已载明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制造商提供第三方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出具的抗菌、耐霉菌性检测(检验)报告扫描件等。
该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A02322700“病房护理及医院设备”类,具有受众人群广、人员流动大、病毒传播风险高等特点,招标文件要求对各类原材料、配件、成品及抗菌、耐霉菌性能进行检测,出具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数据报告等证明材料,是与该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且与合同履行有关,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之规定。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四章关于“资格审查及评标方法”第四(四)项“商务评议”中“产品生产设备”载明,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制造商提供具备的主要生产设备的证明材料,包括数控裁板锯、封边机、激光切管机等10项设备;同时该项评审依据中明确,设备名称不同功能相同的,需出具购买发票及合同、设备主要技术参数指标接近及性能或功能相同等关键证明资料扫描件,否则不得分。所以功能相同可替代的不同生产设备也是可以得分的,且是面对所有供应商,并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三)关于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第四章关于“资格审查及评标方法”第三项“技术服务评议”中已载明样品(1)-(5)评定判定标准,并已量化为四个评分区间,每个区间评审内容都有不同描述,如样品(1)【评审依据(满分3分):
①规格、材质、技术参数及其要求均符合或优于以上所有要求。产品外观整体观感比较好,结构科学合理。焊接平整无痕,喷涂均匀无瑕,表面光滑无毛刺、倒角,整体结构稳固、无晃动。同时随样品提供有比较符合项目产品要求的工艺结构图及检测(检验)报告复印件,得满分3分;②规格、材质、技术参数及其要求均符合以上所有要求。产品外观整体观感好,结构合理。焊接平整,喷涂均匀,表面光滑无毛刺、倒角,整体结构稳固、无晃动。同时随样品提供有基本符合项目产品要求的工艺结构图,得2分;③规格、材质、技术参数及其要求基本符合以上所有要求,产品外观整体观感一般。焊接喷涂有轻微凸凹散点,有状况不明显的毛刺、棱角,整体结构稳固性一般。同时随样品提供有与项目产品要求的工艺结构图效果一般的,得1分;④以上规格、材质、技术参数及其要求有任意一项不符合要求或未随样品提供工艺结构图的得0分】
上述样品评审依据的描述,忽一看有些大同小异,不容易区分;仔细辨别,还是有层次、有区别的,虽有瑕疵,但不影响评审。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之规定。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第四章关于“资格审查及评标方法”第四项“商务评议”中已载明产品认证和企业综合实力认证的评分标准和评分细则。产品认证包括提供有效期内的中国绿色产品认证证书、家具产品环保卫士认证证书等,企业综合实力认证包括提供有效期内的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45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且上述认证产品清单包含护士站/护士台、医用地柜/医用操作地柜、医用吊柜/医用操作吊柜。该项目所购产品应用场景为医院,对产品性能及附加服务质量有更严格要求,需要维持长期使用。上述证书均是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按照国家认证机构批准范围审核出具,认证(覆盖)范围均可根据认证主体的经营范围进行选择,即供应商在进行证书认证时是可以包含其经营范围内的产品。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八条“任何法人、组织和个人可以自愿委托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进行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认证机构在从事认证活动时,应当对认证对象的下列情况进行核实:(一)具备相关法定资质、资格;(二)委托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三)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认证对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认证机构不得向其出具认证证书。”等规定。
招标文件第四章关于“资格审查及评标方法”第三项“技术评议”中已载明环保措施评审要求,即投标人所投产品制造商具有以下环保措施证明材料,包括环评批复扫描件或政府网站查询截图,三废检测报告(废水、无组织废气、噪声)原件扫描件。符合《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之规定,也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2、3、4不成立,驳回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襄阳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