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昌县财政局关于对孝昌县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数字化服务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2023-11-23 00:00:00

孝昌县财政局关于对孝昌县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数字化服务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3-11-23 08:51发布单位:孝昌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孝昌县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数字化服务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聚赢档案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嘉北社区东门南路3005号寸金大厦

被投诉人:湖北行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孝昌县花园大道28号东洪花大道小区院内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深圳市聚赢档案管理有限公司对“孝昌县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数字化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HBXI-202309ZC-117001)”(以下简称本项目)提出质疑,因对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回复不满意,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于2023年10月26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发出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了书面说明。
投诉事项1:启宝公司参与本次采购活动授权代表人余启宝又是大可公司财务负责人,两公司涉嫌串标。
投诉事项2 :启宝公司缴纳社保人数实为3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投诉事项3:投标人大可公司没有缴纳社保,不具备投标人资格,通过提供虚假材料获取投标人资格,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社保造假。
经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第十八条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深圳市聚赢档案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
投诉人关于“孝昌县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数字化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HBXI-202309ZC-117001)”的投诉书及材料,我局于2023年10月26日收悉。2023年10月30日,我局对投诉人发出了补正通知书,2023年11月2日收到补正材料,审查如下:
一、关于投诉人投诉事项1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章关于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八条规定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 第三十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经调查,未发现投诉人反映中标供应商湖北启宝档案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孝感市大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涉嫌串标行为,如投诉人认为余启宝是启宝公司和大可公司的实际控股人,请投诉人提供相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证明材料。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经调查,中标供应商湖北启宝档案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响应文件已经按照本项目的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且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经调查,孝感市大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材料真实有效,具备投标人资格,没有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社保造假等问题。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3不成立。
综上所述,本机关作出通知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孝昌县人民政府或孝感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孝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孝昌县财政局

2023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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