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市财政局关于对枣阳市 10 座农村垃圾中转站压缩设备和对接车辆采购(第二包)招标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2023-11-22 00:00:00

枣阳市财政局关于对枣阳市 10 座农村垃圾中转站压缩设备和对接车辆采购(第二包)招标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3-11-22 10:43发布单位:枣阳市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枣阳市 10 座农村垃圾中转站压缩设备和对接车辆采购(第二包)招标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东天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石洲中路138号1213

被投诉人:枣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地  址:枣阳市书院东街 8 号

相关当事人: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地  址:枣阳市新华路泰康医院路口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人1的投诉事项为:我司已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7-9月份税务机关出具的缴纳税收的证明文件,代理机构却以不合规的理由认定我司投标无效,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以不合理条件对我司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应及时予以纠正处理。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投诉人1的投诉事项,经查,因本项目是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资格评审因素是客观因素,要求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标准提供资格证明文件。
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及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已经明确规定:第四章第三节资格审查方法和标准中2.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①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提供2023年1月以来任意连续 3 个月的缴纳税收的凭据(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银行代扣(代缴)转账凭证等均可;
被投诉人的招标文件真实意思的表达是实际依法缴纳税收,并有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银行代扣(代缴)转账凭证。
  投诉人的投标文件中资格证明文件中提供了7、8两个月的完税证明,9月无完税证明,也无缴款书、银行代扣(代缴)转账凭证等缴纳证明。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人1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鉴于本项目存在质疑答复不规范问题,责令枣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限期改正。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向枣阳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枣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阳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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