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财政局关于对松滋市殡葬服务中心鲜花服务社会合伙人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3-11-21 12:08|发布单位:松滋市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松滋市殡葬服务中心鲜花服务社会合伙人采购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南省孝秀殡葬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新市镇桐树村桐石组
被投诉人:松滋市玲涛鲜花服务部
地 址:松滋市新江口镇太平桥村二组
三、基本情况
2023年9月25日,投诉人(湖南省孝秀殡葬服务有限公司)对“松滋市殡葬服务中心鲜花服务社会合伙人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存疑,随即向采购代理机构(湖北旭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2023年10月10日,采购代理机构(湖北旭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人(松滋市殡葬服务中心)对质疑问题进行了回复,投诉人(湖南省孝秀殡葬服务有限公司)对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23年10月22日在松滋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在线向松滋市财政局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3日依法受理。
(一)投诉事项一
代理机构关于第一点质疑事项回复及提供的证明材料,无法证实该被投诉人(中标方)存在虚假资质。
事实依据:代理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中,仅能表示“松滋市玲涛鲜花服务部”于 2023 年 9 月 15 日提交了信用修复申请书,但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明文件明确证明了“松滋市玲涛鲜花服务部”移出异常状态的时间为 2023 年 10 月 9 日,该项目提交响应文件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21 日。在移出异常状态前该被投诉人未修复信用问题,存在未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情况,属于提供虚假资质投标。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七条。
(二)投诉事项二
代理机构关于第一点质疑事项回复及提供的证明材料,无法证实该被投诉人(中标方)存在虚假类似项目业绩。
事实依据:代理机构回复函中表示他们只能客观验证该被投诉人提供的类型项目业绩佐证材料,无法真实调查。根据此次项目需求,明确告知了类似项目业绩是指与殡仪馆或殡葬服务中心签订的业务合同,业务合同中包含鲜花制作服务。非上述条件,如与医院、墓园、某公司签订业务合同,或为单纯的供货合同等均不算类似项目业绩,与此次项目毫无关系。通过我方调查该被投诉人没有任何类似项目业绩,均为提供虚假材料。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三)投诉请求
松滋市财政局就我公司投诉的事项进行认真、严肃的调查、处理,并满足我以下诉求:追究松滋市玲涛鲜花服务部违规责任,对于此次项目重新核查响应文件,重新选取新中标方,给所有投标人一个合理合规的竞争平台。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向被投诉人松滋市玲涛鲜花服务部、采购人松滋市殡葬服务中心、采购代理机构湖北旭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时间作出了书面说明,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质疑函、质疑回复函、竞争性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进行了书面审查,并于2023年11月14日组织原3名评审专家针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现对投诉书的投诉内容答复如下: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
经审查投诉书及质疑回复等相关资料,仅因“个体工商户未依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被列入经营异常的企业,不属于《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文件规定的“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的情形,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存在未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情况,经审查被投诉人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认定投诉事项一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
经审查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评分细则》中“2019年1月1日至今以来完成过类似项目业绩”的评分标准,被投诉人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提供了6个类似项目业绩,符合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认定投诉事项二不成立。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投诉事项一、投诉事项二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法驳回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松滋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松滋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松滋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