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财政局关于对襄阳市中心血站献血屋采购项目(四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3-11-08 19:28|发布单位:襄阳市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襄阳市中心血站献血屋采购项目(四次)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领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立业路16号财富广场写字楼1单元11层18号
被投诉人:襄阳市中心血站,湖北大信正则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襄阳市襄城区环山路96号,襄阳市襄城区积仓街5号
三、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3年9月27日受理了领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襄阳市中心血站献血屋采购项目(四次)”(项目编号:HBDXZZ-20230516001)的投诉。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投诉人于2023年9月14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提起以下投诉:
1.采购代理机构关于报名资质性要求答复敷衍。该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文件要求提供诸多原件至现场报名,其行为存在以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外地经销商参与该项目的嫌疑,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2.针对质疑事项2的答复,我公司不满意。该项目采购的主要产品为献血屋,该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要求供应商须具备二类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与本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3.中标供应商武汉尚佑珂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全、格式错误,未按照政府采购法要求对分项报价表中的产品逐条响应;且其分项报价表中出现美的、格力、海尔、芝华士等大型企业,该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请求:废除中标供应商武汉尚佑珂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中标资格;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认真审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该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获取采购文件方式为:①法定代表人参加报名的持法人身份证明原件、委托代理人参加报名的持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参加报名(留法人身份证明原件或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②本公告“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所需证明材料原件以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各一套(核原件留复印件)、报名登记表(格式见公告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③以上所有资料均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并装订成册。供应商对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如在整个合作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者,采购人有权终止合作,并按照相关法律程序维护合法权益。
《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作限制性规定,未赋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获取采购文件环节设置附加条件或门槛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备案、审查的权利,也即所有潜在供应商均可以获取采购文件。该项目要求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时提供“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所需证明材料原件以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各一套并装订成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其做法属于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中第一条第八项“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须要清理和纠正。故认定投诉事项1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2023年9月7日,湖北大信正则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发布“襄阳市中心血站献血屋采购项目(四次)更正公告”,将原申请人的资格要求6.1.3、供应商须具备二类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现在更改为6.1.3、(1)供应商为响应产品(医疗器械)制造商的,应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生产备案凭证——限第一类医疗器械);(2)供应商为代理企业的,必须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III类医疗器械)或经营备案凭证(II类医疗器械)。
上述更正后的特定资格条件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规定;也符合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第四十一条“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第四十二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规定。
该项目磋商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明确列明了献血屋配套医疗器械及设施参数要求,其中包括干式生化分析仪、医用血液冷藏箱、离心机、热合机、消毒机等42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2017年第104号)明确,“22临床检验器械”中干式生化分析仪、医用血液冷藏箱等纳入国家医疗器械二类管理。该项目特定资格条件要求代理供应商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III类医疗器械)或经营备案凭证(II类医疗器械),符合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且与合同履行有关。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该投诉事项投诉人未依法进行质疑,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故依法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该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履行,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次政府采购行为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精神和改革方向,鉴于该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责令采购代理机构就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环节设置备案审查条件的问题限期改正。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襄阳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