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凤县财政局关于对来凤县人民医院医用液氧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3-11-05 10:57|发布单位:来凤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来凤县人民医院医用液氧采购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博望气体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龚家坝椿树槽
被投诉人:来凤县人民医院
地 址:来凤县武汉大道瓦尔高
相关当事人:湖北省精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来凤县翔凤镇武汉大道瓦尔高小区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重庆博望气体有限责任公司对“来凤县人民医院医用液氧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HBJT-2023-G001)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10月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依法受理。
投诉事项1:对投标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未严格执行招标文件的要求。
投诉事项2: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有失公正。
投诉事项3: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对投标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未严格执行招标文件的要求。
经查:
来凤县人民医院医用液氧采购项目于2023年8月25日发布招标(采购)公告,明确了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即“供应商为经销商的:须具有药监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含医用氧)、并提供所投产品生产厂商药监部门颁发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须包含医用氧)……”,且在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检查标准表》中对审查内容“许可证书”再次强调:“供应商为经销商的,须具有药监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含医用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2.本机关在国家药品监督局官网上进行了查询取证,药品经营企业名单中无重庆创业气体产品有限公司的相关记录(附件1-国家药品监督局官网查询截图)。
3.10月10日,本机关函请湖北省恩施州来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其回复称“重庆创业气体产品有限公司在来凤县从事医用氧经营,需经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并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方可。”
4.10月24日,本机关要求重庆创业气体产品有限公司提供《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用氧经营备案凭证》视同《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法律法规依据,其自证回复材料的情况说明仅提到“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于2006年7月在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会议中决定实施备案管理”。该局办公室会议决定既不是规范性文件,也不是地方性法规,甚至与国家药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相冲突。
经营许可和经营备案都是企业开展经营活动时需要取得的行政手续,但两者的性质、程度和适用范围不完全相同。综合以上因素,重庆创业气体产品有限公司作为经销商参加本项目投标提供的《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用氧经营备案凭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二)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有失公正。
投诉人对自己提交的投诉主张应该提供证据予以支撑,但《投诉书》中没有相关佐证,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三)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投诉人在《投诉书》中诉求不明确,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投诉成立,认定中标结果无效,重新组织开展采购活动。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三)投诉人的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向来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凤县财政局
2023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