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长江新区财政和国有资产监管局关于对长江新区政务外网区级延伸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3-10-25 18:15|发布单位:武汉长江新区财政和国有资产监管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长江新区政务外网区级延伸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地 址: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1号
被投诉人:1.武汉长江新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2.武汉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1.武汉市汉口北大道208号5栋;2.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117号市民之家4楼。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就“长江新区政务外网区级延伸项目”(项目编号: WHZC-2023-00087-GK00051)的中标结果,于2023年8月23日向被投诉人武汉长江新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武汉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3年8月30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对该答复不满意,遂于2023年9月8日向本局投诉,2023年9月11日投诉人补充相关材料后重新向本局提起投诉,本局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2023年9月11日,本局分别向武汉市政府采购中心、武汉长江新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发送了投诉书副本和《投诉答复通知书》,本局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一、投诉人认为《质疑答复书》中,答复的第一条内容不符合基本事实。
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混淆公司性质,隐瞒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均为独立法人的事实,借用其他公司的资质,诱导评标委员会评分错误。
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投诉请求:
一、将3家投标人均认定为独立法人,均使用的非本公司资质,不符合基本事实;影响了招标结果,须更正。
二、招标文件第五章第三点评审因素及评分标准序号第6、第12、第14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不应得分。
三、中标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涉嫌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行为,应中标无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
审查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的规定,我局收到投诉后认为符合投诉条件,即日予以受理,并依法依规开展审查工作,2023年9月11日分别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发出投诉补证通知,被投诉人长江新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于2023年9月12日,武汉市政府采购中心于2023年9月22日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情况说明),投诉人提供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产品安全运营中心的通知》(中电信〔2015〕1号)。
经查:
关于投诉事项一:
按照《长江新区政务外网区级延伸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九部分相关条文解读第39条“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关于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解释,对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允许其分支机构参与投标。”的设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以各自公司名义参与长江新区政务外网区级延伸项目投标符合招标文件资格要求,符合基本事实。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投标文件显示,其提供的DDOS流量防护清洗能力和安全服务能力证明均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资质证明,属本公司资质证明。《质疑答复书》答复1中“三家投标人DDOS流量防护清洗能力和安全服务能力均使用非本公司资质”的说法不完全符合基本事实。
采购人《质疑答复书》答复1表述有歧义,应当予以纠正,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一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现行的法律条文没有明确总公司的定义,采购人在《关于长江新区政务外网区级延伸项目相关评审因素的情况说明》中对“总公司”的含义进行了澄清,“总公司”是指供应商的集团公司。招标文件第五章第三点评审因素及评分标准序号12及序号14中所涉DDOS流量防护清洗能力和安全服务能力,根据招标文件及电信行业特点、通信组网特性,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本次投标符合主体资格及资质要求,不存在混淆公司性质,借用其他公司资质,诱导评标委员会评分错误的问题,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二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三属于无效投诉。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的规定,投诉事项三为无效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二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投诉事项一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黄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汉长江新区财政和国有资产监管局
202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