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高新区财政局关于对2023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处理决定公告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2023-11-29 00:00:00

武汉东湖高新区财政局关于对2023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处理决定公告

发布日期:2023-11-29 15:58发布单位:武汉东湖高新区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2023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

二、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耀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四新北路绿地国博财富中心A座3楼

当事人2:湖北中盛汇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128-134号新源大厦4层401室

当事人3:湖北中天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光明里26号

当事人4:湖北泓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一路42号隆越大厦A座402

当事人5:武汉鑫永恒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52号洪山创意中心8楼

三、基本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有关规定,依据《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号)及所附的评价指标体系、监督检查工作文件清单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东湖高新区财政局随机抽取5家政府采购代理参与2023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与人员情况、管理情况、失信与处理处罚情况4个一级指标以及11个二级指标,分为单位自查、书面审查和现场考察三个阶段。每家代理机构抽取项目数量不少于5个,少于5个的对全部项目进行评价。
经核查,此次监督评价中发现问题如下:1.评审标准未量化和细化;2.采购需求中未明确付款事项;3.招标文件表述前后矛盾;4.资格条件设置不合理。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针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我局及时向代理机构进行反馈,责令整改。

五、其他补充事宜

武汉东湖高新区财政局

202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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