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鱼县财政局关于对嘉鱼县水利和湖泊局处理处罚公告
发布日期:2023-12-26 16:52|发布单位:嘉鱼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一般处理处罚当事人
名 称:嘉鱼县水利和湖泊局
当事人类型: 采购人
二、违反一般处理处罚的具体情形
根据咸宁市审计局《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咸审法移〔2023〕31号),本机关对嘉鱼县水利和湖泊局“嘉鱼县2020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灌区计量信息化建设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HBZYZFCG2020-014-2)评审专家未按评审方法评分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在我局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在项目采购活动中违规编制采购文件,将地域性业绩作为评分项,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
三、处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
四、处理结果
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处理日期
2023年12月08日
执法机关:嘉鱼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3-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