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财政局关于对襄阳越洋电器有限公司处理处罚公告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2023-11-21 00:00:00

襄阳市财政局关于对襄阳越洋电器有限公司处理处罚公告

发布日期:2023-11-21 17:34发布单位:襄阳市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一般处理处罚当事人

名  称:襄阳越洋电器有限公司

当事人类型: 供应商

二、违反一般处理处罚的具体情形

本机关在收悉“襄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襄阳市第二十四中学艺体综合楼教室及办公室空调采购项目有关情况的报告”中发现,襄阳越洋电器有限公司在该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涉嫌伪造空调制造厂商公章,并在电子投标文件中多处加盖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本机关依法对你公司涉嫌造假问题进行调查取证并作出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核,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登录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工程登录系统申请授权,在未获得该公司授权同意的情况下,你公司员工于2023年7月16日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委托代做标书的业务人员为你公司制作该项目的电子投标文件,缴费500元。代做标书的业务人员在制作该项目电子投标文件过程中通过P图方式伪造“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电子印章,并在该电子投标文件中多处加盖使用。如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制造商(或总代理)授权书、制造商的资格证明、商务体系的有关认证证书;技术服务部分的3P风管机GRD72T2W/BP2N1Y-CF(3)原厂技术参数证明资料、5P风管机GRD120T2W/BP2SN1Y-CF(3)原厂技术参数证明资料等。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有:该项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情况说明和约谈你公司的谈话笔录,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致襄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和襄阳市第二十四中学的联络函,该项目的公开招标文件,以及你公司投标文件中涉嫌造假事项的资料和你公司的情况说明等佐证材料。
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构成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

三、处理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四、处理结果

鉴于该项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已依法取消你公司中标资格,重新确定新的中标供应商;加之你公司属于初次违法,能够及时认识错误并主动加以改正,且金额较小,产生的社会影响小,具有轻微违法行为情形。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参照《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湖北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鄂财法规〔2021〕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决定:
对襄阳越洋电器有限公司处于该项目采购金额96.72万元5‰的罚款人民币肆仟捌佰叁拾陆元整(¥4836元),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寄)至本机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襄阳市财政局
住所:襄阳市襄城区财苑路23号
联系电话:0710-3535306、3535307

五、处理日期

20231117


执法机关:襄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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