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陵县财政局关于对湖北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理处罚公告
发布日期:2023-09-05 09:13|发布单位:江陵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一般处理处罚当事人
名 称:湖北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类型: 供应商
二、违反一般处理处罚的具体情形
江陵县财政局依法对你公司参与《江陵县资市镇人民政府资市镇青山村冷库项目》(项目编号:JLX-202305-FS008)采购活动过程中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行为进行了调查,2023年8月4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申辩,其理由是你公司受三年新冠疫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尚未恢复属调整状态,为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其陈述理由予以采纳。
三、处理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结合《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二条和《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第三十九条文件精神。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最大限度减少执法办案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负面影响。
四、处理结果
我局决定处以本项目采购金额5‰即14277.46元罚款(大写:壹万肆仟贰佰柒拾柒元肆角陆分)给予警告。
五、处理日期
2023年09月04日
执法机关:江陵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3-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