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川市财政局关于对枣阳市龙刚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处理处罚公告
发布日期:2023-08-18 17:56|发布单位:汉川市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一般处理处罚当事人
名 称:枣阳市龙刚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类型: 供应商
二、违反一般处理处罚的具体情形
当事人为“湖北省汉川市分水镇机关周转房物品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HCCG-2013-0017)”的投标供应商,2023年5月15日,通过对各家公司的最后报价评审,根据政府采购询价规定,确定中标第一候选人为你公司(枣阳市龙刚酒店用品有限公司)。2023年5月15日,汉川市政府采购中心在《湖北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并在线发送成交通知书。2023年5月19日,你公司对汉川市政府采购中心、汉川市分水镇人民政府出具自愿放弃成交资格声明函。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5月30日正式立案,于2023年7月11日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于2023年7月27日,当事人回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三、处理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三)、(六)项的规定。
四、处理结果
结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151元(大写金额:壹仟壹佰伍拾壹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湖北汉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采取措施。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汉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汉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处理日期
2023年08月08日
执法机关:汉川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3-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