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财政局关于对石首市妇幼保健院处理处罚公告
发布日期:2023-05-29 11:08|发布单位:石首市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一般处理处罚当事人
名 称:石首市妇幼保健院
当事人类型: 采购人
二、违反一般处理处罚的具体情形
你单位在“空调”项目(编号20220906328922)采购中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货物与实际收货不一致,存在采购人与供应商协商后擅自变更合同行为,供应商为荆州市康浩商贸有限公司石首分公司。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三、处理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为此,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有关规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四、处理结果
1.对单位给予警告;
2.责令限期30日内整改,并将整改书面材料报市财政局;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建议由你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对以上处罚,本机关将一并予以公告。
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首市人民政府或石首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石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处理日期
2023年05月25日
执法机关:石首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3-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