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财政局关于对荆州市康浩商贸有限公司石首分公司处理处罚公告
发布日期:2023-05-29 11:05|发布单位:石首市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一般处理处罚当事人
名 称:荆州市康浩商贸有限公司石首分公司
当事人类型: 供应商
二、违反一般处理处罚的具体情形
你公司在石首市妇幼保健院“空调”项目(合同编号20220906328922)采购中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约定供货货物与实际供货不一致,存在采购人与供应商协商后擅自变更合同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
三、处理依据
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最大限度减小执法办案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负面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结合《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二条第四款和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六条第二款及《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2022年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12号)第三十九条文件精神,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四、处理结果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叁拾肆元伍角整,收缴国库。
对以上处罚,本机关将一并予以公告。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石首市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石首市人民政府或石首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石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处理日期
2023年05月25日
执法机关:石首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3-05-29